哪些情况下商品房不能进行预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1:54:46 37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消费者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已经确定,预售人可以将房屋预售给预购人。4、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6、商品房预售所得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7、商品房预售的,由国务院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转让。

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子因为缺乏手续不能开工,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抵押,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按部就班的进行。那么,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怎样的呢?购房者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去买房,该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才是合法的,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具体而言,购房者究竟如何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述。

在生活中,我经常说,买房有风险,入行须谨慎。其实相对于现房,期房的风险更大,因此,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开发商只有遵守商品房预售程序,才是合法的。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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