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08]157号
银行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银行为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90天以下的延期付款,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对于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只能为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黑色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在办理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
(第二十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受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三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送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第二十六条)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下货到付款的购付汇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进行报关单进行核注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涉及到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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