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1:33 160 人看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已经到了一个危险的临界点。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太湖蓝藻暴发、汉江污染、千吨融雪剂等至使几十万人无法正常用水。据有关报道,全国7大水系的26%是V类和劣V类水质,九大湖泊有7个是V类和劣V类水质。为此,环境保护部提出了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战略思想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的安全问题是环境安全的首位,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就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该法立法目的,并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在这一章中,一是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及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水源无关的建设和网箱养殖等活动;四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区域限批制度法制化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使得区域限批制度法制化,使区域限批制度从过去运动式的风暴变成常规化的法律制度,将使区域限批制度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减排目标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消除部门立法,多龙治水的偏见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部门立法。水资源的有限性、流域性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到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多个方面,这样的立法体制和管理体制是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水的不良后果。新《水污染防治法》解决了多龙治水的难题。一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二是实施两结合一分离格局。即实行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格局;三是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交通海事部门是对船舶污染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构建全面防治水污染机制

水污染排放的构成日趋复杂,工业污染还在继续,农业污染、生活、养殖污染日益突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必须在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实行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水污染全面防治,实现上、中、下游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一是制定了排污许可制度;二是对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三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重污染企业的关闭。

五、加大违法成本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是水污染防治的瓶颈。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一是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处理上不再有上限,超标行为越严重,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的数额就越多;二是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不仅要处罚直接负责的单位,还要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三是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将予严惩。四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擅自停运治理设施的取消了故意情节,取消了超标限制条件,即一旦停运即可处罚等。(王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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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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