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我2001年进入公司工作,公司2007年才开始给我买养老保险,我同事是1996年进入公司的,养老保险却是在2005年开始买,后来公司让他回家待岗,等于变相辞退了他。请问,如果我辞职,能要求补偿进公司后没买的养老保险吗?同事可否得到补偿?
律师说法:
存在劳动关系就要交纳法定保险,公司应当补偿未买的养老保险。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也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
公司变相辞退此员工,此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既然公司未与他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补偿在这期间的工资。
一、入职后何时应缴五险一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内)。从合同签订的月份开始购买社会保险和缴纳公积金,但是每个员工入职的时间在一个月度内不固定,所以很多公司会以15日作为一个节点,1-15日入职的员工会从当月开始购买社保,16-30、31日入职的员工会从次月购买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入职,即你进入单位开始工作开始,不是转正才开始的。
二、公司交社保当月办理当月交吗
社保当月交当月不一定生效,社保都是当月办理,次月缴费,也就是说此如果你9.29号去办理,10月份才扣9月份的社保费;医保生效的时间各地可能不一样,上海的话,是当月办理社保,次月15号医保生效,也就是说次月的15号以后才能使用医保卡。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公司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否则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①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公司面临补缴风险,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公司承担;
②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③在职期间看病住院发生相关费用,本由医保基金报销的,现由公司全部承担;
如果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为10月15日,这意味着10月1日至15日期间,单位与该名员工之间仍是劳动用工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特殊情况: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扣个人部分的社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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