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林美、林丽与被告林华均系不惑之年的同胞姊妹,现在共同居住在汉台区北关街办城北村2组的二层自建楼房内。林美为长姐、林华为二弟、林丽为三妹。虽然儿时家庭生活艰难,但父母辛勤务农持家,三姊妹一同上学、放羊、割草、玩耍,日子过得井井有条,家庭亲情非常浓厚。随着三姊妹长大成人,林华因婚姻问题与母亲、长姐产生矛盾,赌气搬出家中租房结婚另居,平时和家人来往较少。
1999年1月,经原汉中市北关街办审批,父母分别以户主身份(家庭成员分别为林华、林丽及林美一家三口)申请批准在原宅基地翻修、新建房屋共计四间。随后,父母与林美、林丽共同筹资请工匠将老宅拆旧翻建,于2003年建成四间两层共八间砖混结构楼房。2008年6月,父母分别委托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本村组干部林强等人现场见证代书立下遗嘱两份,声明其个人的房产份额由林美、林丽继承。
同年6月中旬、12月月底,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姊妹三人共同操办了丧事。2009年4月,林美、林丽两姐妹因修建卫生间、厨房、围墙、大门等附属用房与邻居发生纠纷,遂打电话让林华回家协调。林华回村与邻居沟通、协商妥当后,三姊妹共同出资、出力修建了附属用房。此后,林华一家四口也搬回诉争房屋一层中间两间房屋居住,并将一层部分房屋出租收益,姊妹几人倒也相安无事。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日常接触增多,三姊妹经常因生活琐事言语不合而起争执,姐妹俩抱怨林华不出钱修房、还厚着脸皮住房、收房租,林华则理直气壮地驳斥道:我也是立基人,若不是林美你当年极力怂恿母亲反对我的婚事,我也不会被逼着在外结婚租住多年,也不会和父母关系生分;房产自古传男不传女,我虽较少回家尽孝,但完全在经济上尽到了当儿子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房子当然有我的份额。如不是我出面摆平四邻,你们怎么能修起附属用房?何况我还出钱出力参与了修建,你们休想再撵我出家门!这番针尖对麦芒的话是三姊妹每次争吵必说的,特别是姐妹俩均在三十初头的而立之年历经下岗、离异、独立抚养幼女的坎坷际遇更成为林华凡吵必揭的伤疤,四个年龄相仿、原本关系亲密的孩子辈也因大人们的争斗不往来。
为了家中安宁,林美姐俩和林美女儿、前夫于2009年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共同起诉林华,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四原告所有,要求林华搬离腾房。案件经一审审理后,四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后被发回重审。再审期间,四原告自愿申请撤诉。2011年3月,四原告又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起诉林华,后又自愿申请撤诉。2012年8月,四原告再次以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与林华无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华搬家腾房。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诉争房屋的修建形成与发展历史来看,诉争房屋应属原、被告的家庭共同财产。鉴于本案被告林华操心少、贡献少的实际,应按照原、被告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原则,对诉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
为平息纷争,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座落于汉台区北关街办城北村2组的原、被告审批修建的上下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八间及东西两侧厨卫等房屋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其中,一楼中间套房及西侧厨卫归被告林华所有;其余房屋及厨卫归四原告所有,楼梯及院子共用。
四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适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无偿取得的社会福利,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的名义申请、审批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人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因此,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宅基地审批登记成员为准,综合考虑到共有人对房屋的修建、添附、保养行为确定具体产权份额。(文中地名、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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