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20:23:53 402 人看过

《出生医学证明》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证明从哪里补办

出生证明丢了,要去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补办,1、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2、拿着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3、拿着这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可以补办一个出生情况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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