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9:35:19 377 人看过

留置权与质权二者存在的区别是: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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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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