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出嫁女”的范围
在我国,“出嫁女”通俗的讲就是指农村已婚嫁出去的妇女,又称“农嫁女”、“外嫁女”。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是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以后甚至都不能继承其娘家父母的遗产。这样的传统的婚嫁观念还牢牢占据着许多农民的头脑,因此现实中也是极大损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权益。
而实际上,广义的“出嫁女”范围还应当包括:
1、嫁外村或城镇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
2、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
3、嫁出去后为分红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4、嫁出后没有生活来源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5、嫁出去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
6、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
7、再婚“嫁入女”;
8、离婚后迁回娘家的妇女;
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如嫁入本村的妇女所带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出现较多的是嫁出去后为分红迁回原籍(包含“出嫁女”本人或全家)、离婚后迁回娘家及将与前夫所生子女户籍一起迁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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