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2:10:23 278 人看过

52号

当事人:徐新喜,曾用名徐鑫喜,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浙江次坞镇下河村8-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新喜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新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徐新喜持有诸暨市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超过5%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徐新喜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月29日利用兆山新星证券账户,自2009年7月9日至2010年1月29日利用俞林林证券账户,自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1月29日利用李定忠证券账户,自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1月29日利用金德林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2009年11月3日,徐新喜通过兆山新星、俞林林、金德林3个证券账户持有天润发展股票6,008,700股,占天润发展已发行股份的5.07%,徐新喜对此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公告。2009年12月30日,徐新喜通过兆山新星、俞林林、李定忠、金德林4个证券账户持有天润发展股票8,932,730股,占天润发展已发行股份的7.54%。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的开立资料,证券交易的授权委托书,证券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新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010年1月11日,徐新喜对此进行了补充披露。徐新喜在我会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徐新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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