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2、1、1种)非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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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业务活动;(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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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等。
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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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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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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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主要有: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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