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属于买卖合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上述任一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网络购物买方收货地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地,是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
本案中,卖家把货物交由快递公司运输,买家经过验货后收受该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卖家把货物交付到买家的手中,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卖家把货物交邮即交付到买家手中,那么,买家应该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毁风险,并不享有对邮包验货和拒收的权利。《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规定:“2、争议处理规则1)货物风险的转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前由发货人承担,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后由收货人承担;在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发货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发货人应依照本规则承担相应损失。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双方协议退货的,以卖家留下的退货地址作为交付地点。”双方的买卖合同是采取支付宝付款方式,双方自愿接受该规则,该规则视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依照该规则,卖家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损毁风险,买家的收货地为交付地,显然被告提出卖家交邮地为“交货地”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点所在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法院应该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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