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层司法所有两种性质: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此类各地名称不一,有所谓直派司法所、直属司法所、司法行政派出所等;二是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经常以挂靠乡镇街道综治办形式存在(此类人、事、经费都是归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由乡镇街道中的有关人员兼任)。
作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的司法所,实行由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是:
(1)司法所人员编制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
(2)司法所人员工作在乡镇(街道),党团关系由乡镇(街道)管理。
(3)司法所人员任免调动,县市区司法局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4)财务管理,实行单列。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司法所正常公用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司法所人员的工资关系随编制列入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
此外,实际工作中,基层司法所在接受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的同时,应主动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为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本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乡镇政府行政复议属于哪个部门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司法所条例》
第四条县(市、区、旗)司法局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及工作需要设置司法所。
第五条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市、区、旗)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并报市(地、州、盟)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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