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一定需要办理登记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53:33 377 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什么叫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即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作为权利标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

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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