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的作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20:51:14 393 人看过

如果推行土地私有化制度,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遇到的绝大部分突出问题,比如农村问题、城市病、环境污染、就业率、企业解负等等,可以说是对中国经济的大松绑,同时也会促进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

1、农村问题

所谓农村问题首先是缺人的问题,大量的人口外流,特别有知识、有技能、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以及青壮劳动力的外流,农村普遍的空心化,想要依靠那些迫不得已留下来的老幼妇孺来建设美丽家园,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要解决农村问题首先得解决缺人的问题。其次,是缺资金,现状是:不仅是城市的投资难以投放农村,就是农村人自己的资金都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向城市集中。而缺少资金,想要发展农村经济,那也只能是天方夜谈(当然,国家对农村投入有很多,但投入的是否对路、效果怎样?这不用多说,都是心知肚明的)。

为什么农村会缺人、缺资金?那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是不是也这样?我们所知道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农民恰恰是相对富裕的群体,是大多数城市人羡慕的对象(地主)。区别是什么?是我们的土地不够肥沃,还是我们的农民不够勤劳,或者说我们的农民比他们更愚蠢?我这样说,恐怕大多数人都不会认可。我想,至少与他们相比,我们还缺的是一样非常重要的权力,即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正如上面谈到的是能够使“个人利用土地资源,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目的行动,而不用担心受到来自他人和政府方面的阻扰,安心创造、享用和支配土地带来的财富”。是一种可靠性的保障。因为没有人会傻到安心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特别是在经常耳闻目睹某某投资农村因地方政府(县、乡、村)违约、拆迁,求告无门而导致血本无归的情况下。所以,只有在确保自己在农村的投资有一种可靠性的保障,能够传承,能够自由支配,不受他人或者政府政策的变动或者其专断权力的侵害,才能使大量的资本、人才投向农村成为可能。而这些,实行土地私有化制度才是最基本的保障。最新出台的土地“三权分立”政策,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政府所有,所以也无法提供这种保障,特别是无法避免政府政策的变动或者其专断权力对投资的侵害。

同时,私有化以后,土地才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资产。台湾作家杨度在他的作品《一百年的漂泊》里写道:1950年以前他家是佃农,台湾50年代初的土地私有化使他们有了自己的土地,到了60年代初,他那善于经营的父亲卖掉了其中的一小块地,开了一家生产锅炉的工厂。后来因为他把父亲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在外面欠下了巨额的债务,被逼无奈,又把剩下的一块地给卖了还清了债务。从此,他家的生活开始走上正轨,80年代末期,还把工厂开到了越南。从这个实例中我们看出土地的价值有多大,它既可以让农民获得开工厂的资本,又能让他们有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在我们这里,除一些特例(拆迁款补偿)以外,土地的价值是体现不出来的,因为,我们没有土地所有权和自由的土地市场。

2、住房与城市病

土地私有化,也就不存在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小产权房的事情我们都知道,之所以会与产权房的价格相差巨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政府高价卖地。当然,高地价也不一定完全是由垄断带来的,在当前的政策下,资源向城市集中,农民在自己的家乡难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有的甚至连维持温饱都是个问题,他们大量涌向城市谋生,也是造成城市房价上升的主因。

如果实现了土地私有化,人才、资本、技术回流农村,也自然会降低对城市住房的需求量。人口的回流,会大大的减轻城市公共设施的负荷,对缓解城市交通、供水、供电等的紧张,对噪音、空气污染防治都大有助益。同时,还能极大地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而对于农村来说,则可以利用地理优势,大力的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满足自己的能源增长需求。

3、土地私有化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严重的环境问题

举个例子:一家工厂的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农田、河流。给附近的农民造成损失。目前的处理方式一般是:1、附近的农民向工厂索赔;2、有关部门对该工厂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安装污水净化设备。而工厂的处理方式有三种:1、处理“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逃避处罚、不安装净化设备、拒绝任何赔偿。2、处理“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罚少量的钱、安装最便宜的净化设备以应付检查、只赔偿很少量的钱。3、接受任何处罚和赔偿,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购置设备处理污水。可以说,第2种处理方式是大概率事件,第1,3种处理方式并不常见,除非有某些特殊情况。

这就是当前的普遍现象。

可以说,我国当前严重的环境污染,法治环境不完善是一个主要因素。

另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土地的公有制。如果说是法治环境不完善造成的,这个好理解。但为什么说土地公有制也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呢?我是这样分析的:其一: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使用权,所以即使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得到的赔偿款也仅仅是一点青苗补偿款,企业为之付出的成本极低,自然就没有投资避免环境污染的压力。其二:对农民来说,种地本来就不挣钱,能得点是点吧,反正家里的主要收入还是来自于青壮劳动力在城市的工作所得。所以索赔的要求也不会太高。但如果实行了土地私有化,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农民就变成了监督工厂污染的主体,因为私有化使得这块土地本身的价值得到了体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就不仅仅是原来那几季农作物的收成了,还要包括因为污染造成的土地价值的降低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对工厂主来说,就大大地增加了其排污的成本,更有甚者,如果污染了河道,那导致的可能会是更大规模的索赔。这种索赔即使是在一个哪怕还有一点法治遗存的地方,也是会让工厂主付出不小的代价的,从而使工厂主实现从被动环保向主动环保转变。其他的环境污染(地下水、空气),也是这个道理。

综观世界经济史,土地的私有化制度对那些发达国家(地区)走向现代性治理之路均有着必然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比较典型的——从近的来说,1945年麦克阿瑟将军在日本推行的《农民解放指令》、1950年台湾开始推行的“耕者有其田”制度和韩国50、60年代的土地改革。往远的说——现代工业文明的发源地英国,也正是黑死病导致的人口减少打破了封建领主对土地资源的独占,从而催生出土地私有化制,为其走向现代文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关论证详见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里的论述)。谈起美国的历史,我们更多的是只是不断强调清教徒的贡献,而忽视了英国弗吉尼亚公司殖民方式的转变,他们在仿效西班牙绑匪式的殖民方式失败后,转而将土地平均分配给了他们公司旗下在美洲的英国移民。这些,我们虽然无法像数学模型一样,证明土地私有化政策对其国家走向现代性治理有着决定性作用或者是必经之路,但这么多国家的成功,也可以让我们看到这决不会仅仅只是一个偶然现象。

另外,要说明的是:土地私有化这个词用得并不准确(但目前没有合适的词可用),因为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土地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资源,都是掌握在私人的手上,只是发达国家更为分散,更多的人在市场这个无形之手的配置下能够从土地资源中获益,所以有足够开发土地资源的冲动,从而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能够有机的投入更多地智慧、资金和劳力,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欠发达或落后国家,不管名义上如何,其事实上都只是掌握在少数人或少数集团手里,显然不具备足够的条件。所以,土地私有化,准确地说,或许叫土地资源市场化要合适一些。

最后,土地私有化也不是一包治百病的灵药,它只是一个国家进入现代化治理模式的其中一个制度,如果没有法治的环境,没有诸多现代治理制度的支撑,它也不可能发挥什么作用。

一、建设用地规定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3、宅基地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也就是说,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进行经营。另外,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不能将宅基地用于入市流转。

无论是征地制度改革,还是产权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体土地市场,其前提条件:

1、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为此,需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

2、量化土地资产,将土地资产量化到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体现农民个人的土地产权份额;

3、明确农民住房的私有产权,颁发房屋产权证,显化农民对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财产处置权利和收益分配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5日 1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小产权房相关文章
  • 土地私有化和“反租反承包”的弊端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私有化过程中,既有来自意识形态领域的阻力,造成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障碍,也有灾难性的经济后果,危及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首先,土地私有化的实施必然导致小农被大资本排斥和土地兼并的发生。失去土地的农民必然要去城市寻找他们的“家”。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城市周围的贫民窟不足以阻止我们的社会主义中国吗?其次,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显著特点是工业化水平低,城镇化速度慢,短期内根本无法为大量被遗弃的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有赖于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这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决定了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只能是渐进的,而土地私有化可能引发农民进城“热潮”,我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经不起这种冲击。最后,从长远来看,以农业集约经营换取土地私有化,肯定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但我们可能看不到这一天。这是因为即使是农业集约经营也摆脱不了农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效益慢的规律。
    2023-05-08
    64人看过
  • 谁拥有私人土地的使用权
    [网友咨询]大约20年前,村里分配了一块私人土地给我家。当时,这里地势参差不齐,杂草丛生,岩石丛生,没有人对它感兴趣。现在村长说这块地是村队的,别人不经我同意,可以出两万元在这块地上盖房子。谁有权使用这片土地?村长这样做合法吗?一是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房屋和与其生活有关的建筑物、设施的土地,即宅基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在农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尽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二是农村村民的私有土地和山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农民的少量土地和山坡地、山体地。农民长期使
    2023-05-08
    110人看过
  • 征用土地补偿的多样化
    征地补偿安置
    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标准为:(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如下: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因省而异。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3-07-05
    472人看过
  • 是永久使用的农村私有土地
    农村私有土地是否永久使用?不可以。私地、私山使用权是指公社成员在农业合作化后,在私地上种植农作物,在私山上种树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散见了农村私有土地的法律性质。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先规定了私有土地的法律性质:私有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它是一种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的私人土地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私人土地的规模在1956年、1957年和1981年分别从5%增加到15%。此后,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应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但没有单独提及私有土地。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仍然规定,私有土地和私有山丘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私人土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
    2023-05-08
    54人看过
  • 征用私人土地有没有补偿
    征用私人土地有补偿吗?有补偿。各地标准不一,可以去当地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
    2023-05-02
    238人看过
  • 土地使用费用的标准化收费
    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什么?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
    2023-07-03
    361人看过
  • 土地使用费新规有什么变化?
    土地使用费新规有什么变化?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
    2023-06-03
    100人看过
  • 土地国有化的重要性: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探讨
    集体土地要变成国有土地,要通过国家的征收才能够转变性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要通过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再逐级上报到省级政府或者通过国务院的审批,才能够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征地需要对于农民进行补偿,要进行安置。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步骤:1、征地告知2、征地进行调查确认3、组织统一征地听证4、组织报批材料5、报批审查6、缴纳有关的税费7、俩公告,一登记8、补偿安置听证9、补偿安置费用相关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有什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征收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
    2023-07-06
    488人看过
  • 土地估价在土地转让中的作用
    (一)土地估价有助于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交易日趋频繁,而土地经济价值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变化。由于土地市场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因而,在市场上不容易获得完整的价格资料。而土地交易除专业经营公司之外,一般人很少具有这方面的经验,有必要事先对土地进行估价。只有经过专业人员搜集资料,分析评定,买卖双方才不致有上当受骗的担心,交易自然迅捷。(二)土地估价有助于企业投资决策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常常是企业决策的主要目标之一。根据替代原理,在资金一定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一生产水平,土地投资的多少直接影响其他要素的投资。若地价昂贵,则可减少土地投资而增加资本、劳动的投入;若地价低廉,则可增加土地投资而减少资本、劳动投入。另外,作为资金融通的手段,也必须对土地进行估价。(三)土地估价有助于土地市场的完善我国开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城镇土地逐步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土地市场也逐步建
    2023-07-04
    127人看过
  • 2020年土地补偿费用有何变化?
    旱田征收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征收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征收每亩补偿15.6万元。林地每亩补偿13.8万元。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13.6万元。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2.1万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13.6万元。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2.1万元。由于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不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
    2023-07-08
    194人看过
  • 城里的私房土地使用有年限吗
    在城市里面购买的房子都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一、房屋土地使用权限是多久关于房屋土地使用权限是多久,应视土地的具体用途而定、如果属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七十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个人土地使用权多少年个人土地使用权最高七十年。国
    2023-02-25
    334人看过
  • 绿化用交土地使用税吗
    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城镇公用绿化地带是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
    2023-06-15
    237人看过
  • 土地补偿费用规格化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均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方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补偿费属于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等于被征地亩数乘以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农村土地补偿费归谁拥有农村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2023-07-01
    314人看过
  • 私人宅基地的土地使用年限
    私人宅基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1.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2.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没有时间限制。一、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商业土地最高是四十年的使用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二、土地使用权证管理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证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
    2023-06-21
    47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国家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获得国家认可的房屋产权证。 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因此无法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交易,只能在农村内部进行流通。 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正式的房屋产权证,因此存在较大... 更多>

    #小产权房
    相关咨询
    • 土地合作化的意义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农业土地合作化时土地则归国家所有。农业合作化的作用其实就是三大改造的作用了: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工、农、商业的社会变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 中国土地私有化合理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中国的土地是不存在私有化的问题,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至少在现在中国宪法任然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那么中国就不可能存在土地私有化的的可能性。
    • 私有化土地属于个人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在中国,土地实现公有制,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没有私有化土地,不存在属于“个人”的说法。关于土地情况,可以这样分:1、按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国有和集体,国有中又有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等类型,集体中又有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等类型;2、按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 绥化国有土地征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06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在中国土地私有化是否合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4
      中国的土地是不存在私有化的问题,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至少在现在中国宪法任然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那么中国就不可能存在土地私有化的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