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0 20:40:23 385 人看过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在部分情况下也可适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疾病,因而医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凡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医方未按医疗行政规章的规定建议患者做有关项目的检查,是违约行为。因医方违约,致使患者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生产与终止妊娠的选择权,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怎样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病历等相关材料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如医方存在过错,则根据过错比例判定应承担责任程度。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鉴定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所以一个医疗事故的鉴定,至少需要以下步骤:

(1)怀疑医疗事故时,至少要有不应有的损害结果出现,如患者的精神、身体出现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病情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当出现超出预料的治疗情况,但是又得到弥补,没有留下不良后果时,一般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出现过敏性休克后病情得到控制,完全恢复到休克前的病情并没有留下后遗情况时,不能认为产生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例如术后出血经再次手术止血,没有切除新的器官组织时,没有产生出血过多引起的不良情况时,也不认为产生了不应有的损害。

(2)怀疑医疗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病历、相关药品、医疗器材,不管是纸质病历还是电子病历,都应该第一时间封存,尽早固定证据,避免医院篡改病历导致患方举证不利。

(3)遇到不明原因的死亡时,当医院建议尸检,如要顺利维权,应当听从医院建议申请尸检,而且尸检必须在7天的时间窗内,否则可能无法得出尸检结论,浪费鉴定费,导致举证不利。

(4)要认定医疗事故,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首先必须通过当地卫健委申请,由卫健委委托医学会鉴定,一般医学会不会受理单方面申请,申请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如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医学会会裁定哪一方的责任导致鉴定不能,日后起诉将程度举证不利责任。

(5)医学会受理后,将出具受理通知书,一般一个月左右会安排开听证会,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鉴定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简单专业的陈述词是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过程、有无医疗过错的关键,鉴定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在鉴定结论中也会针对陈述意见做出答复。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撰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听证会。

(6)一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如不认可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

(7)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惩罚,只有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时才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的严重伤残或死亡,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民事赔偿。

(8)对于双方都认可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继续下一步维权,可调解,也可直接起诉,大多数调解不成起诉,但不管哪种维权程序,都将相对简单,医方失去了拖延推诿的借口。

(9)注意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可申请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等鉴定,避免只做医疗事故鉴定后需要再次鉴定上述内容,耗费时间精力。

(10)认定医疗事故,必须达到上述定义中的各个要件:产生不应有的医疗损害,医方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医疗常规导致的过错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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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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