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辞职,公司告他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24:20 216 人看过

甲某于2005年12月在A公司担任销售人员一职,于2007年7月提出向该公司辞职,并申请将其提成结算。而该公司称:要走人的话,我就告你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要到法院起诉你,提成也不结算!

本案中,甲某与A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用工协议,在工作期间,甲某为该公司签订了不少销售合同,为公司带了极大的利润!

问:

1.甲某是否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甲某离开知道A公司产品价格是否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3.甲某在离职应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参加劳动仲裁?

答:

1.可以。

2.不构成,没有实际侵权行为。

3.主动提出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拿出诚意。如果对方无理刁难就走法律程序,该要的报酬不能妥协。

4.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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