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土地是最大的国有资产,土地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快速发展,加强对土地收入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增值效益,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节约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遏制土地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入管理重要性,加强领导,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发改委、建设、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使国有土地出让和收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为江西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二、加强对土地税收和规费收入的征收管理
2.加强对土地税收收入征管。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3.加强对国土资源基金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的基金预算收入,各地要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清算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办理土地收入清算业务。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和土地拍卖定金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财政清算专户,其它部门不得设立资金过渡户、收入清算户或预收定金专户。经清算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入由财政部门缴入国库。各类园区土地收入按上述规定管理。
4.加强对国土资源收费收入管理。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法缴纳,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集中缴入国库。征地补偿安置费,要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对象,切实保护被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对基金和收费支出的财政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不得用基金收入和专项资金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的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所需的业务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核定国土资源部门支出预算,切实保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严格执行土地税收政策和基金收费行政审批制度
6.严格基金收费审批权限和票据管理。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土地管理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7.严格清理乱收费。各级政府要对国土资源的收费进行检查清理,对未经国家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的、违规参与收费分成的要立即纠正。对违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全额缴入财政。同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检查。
8.严格执行土地税费减免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减免的,税收收入由税务、财政征收机关依法批准;规费收入和基金收入由有该项收入管辖权的同级政府审批。各地不得越权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审批减免规费和基金收入时,不能越权减免。各类园区经依法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实行先缴后拨。擅自减免税收、规费和基金收入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土地收入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9.建立土地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土地收支财务的制度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土地的财务监管、成本和收益核算,建立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前和出让土地后,须按宗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报送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批复意见。
10.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尽快制定耕地开垦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耕地开垦资金的使用,年初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收入缴库和耕地开垦进度分期拨付。耕地开垦要采用市场化运作,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开垦计划,实行公开招标。
11.建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统计报告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收入统计报告制度,由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同时,财政、审计、税务、监察、国土资源、发改委、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国有土地收入的监管,对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检查。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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