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双倍赔偿的范围说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06:20:25 489 人看过

工伤双重赔偿范围是工伤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如果是属于职工所在单位的责任,则工伤职工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福利待遇,但是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的赔偿。如果劳动者受到了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则第三人是不能免除民事的赔偿责任的,即工伤职工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双重劳动关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现代社会流行斜杠人才,劳动者有了多项工作技能,就想找多家单位发挥一下。除非是涉及禁业限制的,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只要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缴纳社保,但是实践中社保行政部门可能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为已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各方分别同时缴纳社保提供支持,通常只有一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及以往大量司法案例,如劳动者在未缴纳社保的第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这个未缴纳社保的第二用人单位也是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这无形中就增加了第二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1、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以下简称多单位就业职工),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为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先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退工)手续。

3、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申报次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工伤保险参保期限按实际缴费期间计算。

4、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俗话说,能者多劳,现在的社会很多人因为有了空余的时间,为了让自己过得更充实,想要多做些工作有些新的体验,对此,我们也无可厚非,而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禁止这种关系或者行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希望大家能够了解相关的一些政策,如双重劳动关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政策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当然,如果在过程中,您有什么疑问或者不知道要如何解决,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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