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会有这么大的差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14:05 434 人看过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影响征地补偿标准的因素包括土地的产值和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这是造成征地补偿差距较大的原因。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二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第一步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土地使用者在初步选定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看是否符合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土局令第7号)的要求。

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止期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用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是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并准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业用地转让或者依法取得征地批准后,市、县在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三步,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向同级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已经预审的项目,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和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出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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