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1:05 442 人看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精神,市局与市财政局、市建委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并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针对各局在执行上述文件中反映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加强征收管理,简化工作流程,优化纳税服务。

各局要主动联系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创造条件,争取在房地产交易场所契税征收窗口实行“一窗式”办公,方便纳税人。为减轻窗口工作压力,目前“一窗式”办公窗口主要办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契税的征收及代开发票业务,其他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应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要充分利用本局现有的办税场所,为销售已购住房的纳税人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局内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各局可采取预约等多种形式,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妥善解决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过长等问题,避免各类矛盾激化。

二、关于办理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各局应实行窗口即时办理。

销售已购住房的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各局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要认真审核,并校验表格内容与合法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保持一致,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征、免税事宜。在窗口办理上述减免税事项时暂不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税务机关确认并盖章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返回一份给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定或免税凭证。

(二)各局应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代开发票管理,在信息管理系统相应功能开发之前,税务机关派驻到房地产交易场所的“一窗式”办公窗口可采用单机操作的形式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在办理有关代开发票事项时,各局应以纳税人填报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申请金额开具发票。

(三)关于委托代理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代理人为个人的,在办理代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办理代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验有效身份证明后将原件退还代理人、经办人。

三、关于办理退税业务

经纳税人申请或税务机关发现需办理退税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要加强退税管理,作好税务机关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工作,随时沟通情况,涉及退还营业税和契税税款的事项应按照先退契税后退其他税费的程序办理,避免骗取退税。

四、关于税务档案管理

在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征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资料,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京地税档[2004]73号)文件规定,明确归档部门并采取一事一档的方式归集整理。具体归档内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列举收取的资料及在此项工作中形成的其他应归档资料。税务资料不得重复索取和归档。

五、各局应根据市局统一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在办税场所向纳税人公布。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3日 01: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纳税人相关文章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宗教寺庙自用土地范围的解释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二、关于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出租(按房管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租金标准的除外)或营业用的房屋占地及院落,应按实际用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是否征收使用税问题。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四、关于免税单位按房管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标准出租给职工及家属的房屋用地是否
    2023-06-10
    301人看过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苏地税发[2000]41号【颁布日期】2000年04月18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8日【时效性】有效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出租柜台部分的房产价值,可根据出租柜台所占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二、如房产或柜台租赁收入中包含代收费用及其它物品的租金收入,凡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并在财务上分开计算的,可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予以扣除;否则,应全额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23-06-10
    459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三、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中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3-06-07
    353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征[2007]4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收集、掌握和运用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已日益成为税收征管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源管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精神,决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增设部分信息采集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种类依照《征管法》第2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一)《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见附件1);(二)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三)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填
    2023-04-24
    236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及区县局房地产交易所,权属登记部门:为实现我市新建商品网络化管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建委开发办、市房改办共同拟定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化管理若干规定》,已以市领导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718719965271509特此通知。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化管理若干规定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推动普通住宅建设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的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房地产交易的信息,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首都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络中枢。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市及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权属登记部门,以及经确定的市各有关部门均设立网络终端,并与市网络中枢实现联网。二、北京
    2023-06-10
    292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京地税营(2007)488号发布日期:2007-12-26执行日期:2007-12-26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为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规模的拆迁建设不断增加,而被拆迁的村集体、单位及个人也依照相关标准取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适用政策(一)农村集体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2023-06-07
    196人看过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对住房补贴的支取规定为:单位对未购买住房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由职工支取;以前已纳入专户管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由职工支取。经研究,现对职工支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9]38号)、(津政发[2001]59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局(津地税所[2001]36号)第二、三条同时废止。
    2023-06-10
    496人看过
  • 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物价分局,各区住宅局:当前,我市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在综合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否报物价部门备案和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据此,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符合指导标准所规定的物业管理类别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物业管理项目、质量、深度超过指导标准所规定物业类别的,收费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无需向物价部门申报和备案,暂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二、关于达到法定
    2023-06-10
    13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进一步地完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2023-06-10
    210人看过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管理后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根据市政府(91)第1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房管局统管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昌平等10个区、县房管局下放由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上述区、县房管局下放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从1992年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由10个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区、县房管局应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由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二)接此通知后,请抓紧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建立健全税源档案资料,做好征收入库工作。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研究解决。1992年3月31日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5]156号发布日期:2005-10-7执行日期:2005-1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
    2023-06-07
    301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的预收款问题的规定,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预收定金做应税收入处理,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关于票据使用问题,今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不论是预收款还是预收定金一律使用专用发票,不再使用资金往来收据。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方法问题。考虑到本市的实际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多采取预收款方式,经研究确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开具发票的收款金额(不包括以代收单位名义开具的代收款金额),依此计算缴纳税款。当业务项目完结时,按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实际收入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开发公司的营业税应按月计算缴纳。三、关于拆迁
    2023-04-22
    91人看过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经管的房产及用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对区、县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经管的房产及用地应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根据房产税《条例》第二条规定和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规定,对商业网点部门经管的房产取得的收入依照(87)市税三字第334号规定征收房产税。同时依据房屋(含院落)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房屋确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转移给网点企业自行管理并记入网点企业“固定资产”科目的,或以房屋入股办合营、联营企业的,向网点企业、合营、联营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二、对网点管理部门1988年11月1日以来应税土地仍未完税的,须由网点管理部门在今年3月底前向本区、县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经税务分局审核后对其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于4月15日前补征入库。三、对商业网点管理部门1989年1月以来应征未征的房产
    2023-04-22
    266人看过
  • 广州市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号:穗地税发[2002]235号发布日期:2002-8-23执行日期:2002-8-23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近期城市房地产税征收中遇到的一些税政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的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有房产,应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房产,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各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对辖内城市房地产税的计征方法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计税依据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对房产原值进行调整后,才可以调整原计税依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自有房产计税依据可参
    2023-06-07
    453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纳税人
    词条

    纳税人是指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由税法的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的。 纳税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各... 更多>

    #纳税人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
    • 加工和销售税务问题区别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认定一般纳税人和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不一样。
    • 房地产销售税金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目前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未投入经营使用的,不缴纳房产税,普通住宅以及其他非经营性用房不缴纳房产税。
    • 关于住房租金抵扣个税的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08
      本人或本人和其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住房,在外租赁房屋的,租房租金可抵扣个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官方办税软件或网站、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