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01:57 427 人看过

第一,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小。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大批非公立医院应运而生,特别是民办的或慈善机构设立的医院。然而非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如何进行,特别是非公立的非营利医院应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二是固定资产的相关核算不合理。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作为提取折旧的一种变通方法,提取时只增加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和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在加工材料等,不冲减固定基金,直至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完毕之前,账面上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始终保持原始价值不变。这种对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及修购基金的账务处理不合理,提取修购基金时未设置累计折旧会计科目,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净值,容易引起医院资产和净资产虚增。三是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医院的坏账损失主要发生在出院病人欠费这一环节,与应收医疗款相关,提取坏账准备时不能将在院病人医药费包括在内。而且市医保年末按所发生费用的80%左右的比例结算,另外20%左右的结算则遥遥无期,当市医保进入医院后,规定的3%~5%计提比例计提的坏账金额根本不够满足实际的坏账金额。四是修购费用的列支标准不明确。根据相关规定,医院的修缮项目在10万以下的直接在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中列支,10万及10万以上的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中列支;医院的购置项目在5万以下的直接在管理费用——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列支,5万及5万以上的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中列支。然而实际工作中成批购置设备时,经常会碰到购置的设备按整批核算金额在5万以上,按单件核算金额未达到5万的情况,这时,记账方式则会存在分歧。若会计主体的修购费用发生额较大,上述记账分歧则有可能导致其支出项目的波动较大,使其各会计期间的金额不具有可比性。五是管理费用的分配不能准确反映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关系。按现行制度规定,管理费用作为间接费用按医疗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配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实际的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从而也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尤其是在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较大的情况下,更不利于药品费用的核算。六是相关财务费用无相应科目进行核算。按规定,医院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存款利息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此举不能直接反映医院的财务相关费用。七是财政补助收入核算不准确。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医院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从财政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收入。但医院在特殊情况下(如手足口病、三鹿奶粉事件)为患者治疗花费的医药费用,实质上是医院垫付的款项,拨款到位时应冲减医院的应收医疗款,不应当作为其收入来核算。然而卫生部门为符合自身的年报要求,上述款项拨付时将其列入垫付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同时列支财政补助支出,此举实际上虚增了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及业务收入。而且,财政预算拨款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口径。另外,由于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的确立,拨款标准及其年度增长比例不够公开、透明。

第二,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是医院会计可借鉴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增设累计折旧会计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计提折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期末固定资产账户余额仍为原始价值,累计折旧账户余额为已提折旧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的下方,两者相抵后的余额应为固定资产净值。此方法的优点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固定资产净值项目金额与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相比较,可以获得医院整体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信息和使用状况,便于会计报表使用人做出相关决策,也可避免医院资产和净资产的虚增。二是应改进医疗机构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可按应收款项账龄长短,依据不同比率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全额提取坏账准备。三是鉴于医疗机构管理费用难以确定适当的分配标准,可考虑年末将管理费用直接转入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不再分摊计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仅反映医院总体收支结余。四是增设财务费用科目。为适应医院新形势下成本核算和医院的负债经营的现状,应规范借款费用的核算,以便合理反映借入资金的利息负担情况和合理评价资金的利用效益,笔者建议将原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在其他收入中核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统一规划到设立财务费用一级科目中核算,期末直接转入收支结余和其他结余。五是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组合体系,实现成本核算与会计核算一体化。鉴于医院的事业单位属性,可考虑参照企业成本核算的方式,正确计算出医院的利润水平,成本、利润做到清晰明了。应科学、合理地划分成本核算单位即成本中心,建立与财务会计核算相联系的科室统一编码体系,在财务会计收入、支出类明细账科目下设各相对应的分成本中心,作为下一级明细科目,便于收入、支出的归集与核算。并制定详细的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和间接收人、成本的分配标准,使收入项目、成本项目与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的收、支项目的口径保持一致。六是应考虑资产减值问题。资产减值是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由于竞争的加剧以及未来市场的价格波动,各种资产的减值风险加大,根据核算为管理服务的原则,必须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状况,提供可比的财务信息。七是医院的土地使用权应分类核算,对于政府划拨的土地应备案记载;对于医院自己付土地出让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参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提取相应减值准备;若支付的价款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计提折旧。八是完善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非公立医院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明确科研基金、职教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用途,相应的科研等支出应可以从此类基金开支;明确修购费用的开支范围,细化到批、件标准,以避免实际工作中列支范围的重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5: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借款相关文章
  •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一、设立《医事法》;二、规范医疗损害赔偿;三、医疗行为责任的豁免制度和限额赔偿制度。一、怎么鉴定是医疗事故判断是不是医疗事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行为的违法性;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二、医事服务费报销比例1、医药分开,取消15%药品加成,取消门急诊挂号费、门急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医院系统将在7月1日零时切换。门诊医事服务费按医师职级确定,普通门诊42元、副主任医师60元、主任医师80元、知名专家门诊100元。医保定额支付每人次40元,医保患者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分别是2元、2
    2023-02-09
    368人看过
  • 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
    所谓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并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基础,此后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论”又深化了这一法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也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直接提供的法理基础。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制作笔录等基本内容;依据不同标准可分为立法听证、执法听证,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等。目前我国所建立的听证制度主要是指行政听证,我国的听证制度是来源于对国外有益行政法制度的借鉴和运用,但它符合并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精神,为我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由于这一制度被引入行政复议领域时间不长,运用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
    2023-06-13
    222人看过
  • 医保制度如何完善?
    续保方式有三种:1.另订新的保险契约;2.按原条件订立“续保证明书”;3.将收取续保费的“续保收据”作为续保的凭证,一切条件按原保单办事。续保通常短期医疗险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险期限中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下一年往往就无法续保。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即使治愈了,重新患病的风险仍然很大,而且现在慢性病的发生率也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讲续保风险太大。大病医保都有哪些目前我国对“大病医保”的“大病”范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
    2023-07-08
    453人看过
  •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修改后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分歧。本文立足于我国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处罚原则进行论述,并阐述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惩治单位犯罪应重视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处罚原则,立法完善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非自然人犯罪开始向经济、社会领域日益渗透和发展,单位是否能成为犯罪主体,能否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成为1979年刑法颁布后理论界研究热点和立法界的争论焦点。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单位走私活动的不断增加,为遏止这些单位走私行为,1987年2月22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揭开了单位犯罪立法的序幕,该法第47条明确规定:
    2023-04-22
    348人看过
  • 破产财产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是指对这种信用干系的特殊调节制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为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以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的要求。在满足债权人要求的同时,我们发现,破产的提起,一般发生在企业“无力偿债”(insolvent),为防止企业债务不断扩大的情况之下。这样,在具体审理破产案件的时候,法院往往面临两大难题:1、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2、债务人个别任意清偿行为的效力问题。从实质上来看,这两个问题均涉及到在破产过程中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论述。一、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的产生原因及对策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企业破产以后,破产财产变现后,出去破产费用剩余财产难以偿还破产债权,是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维
    2023-04-21
    452人看过
  •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一)严格拘役刑的宣告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影响,建议立法上明确规定,对审判时未满18岁
    2023-04-25
    272人看过
  • 改革完善委托执行制度的建议
    委托执行制度,是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其辖区以外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将执行权全部或部分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种司法协助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异地执行难题、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加强执行廉政建设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普遍不高、执行过程形式化、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日益严重,委托执行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现行有关委托执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
    2022-04-21
    73人看过
  • 完善刑事赔偿确认制度确认制度中的问题
    今年,适逢《国家赔偿法》颁行十周年。与行政赔偿不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为要件不同,刑事赔偿的前提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存在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刑事赔偿中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有违司法运作规则的难题,必须加以解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此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侵权行为给予赔偿的前提是司法机关对其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存在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违法事实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才能进入赔偿的实质性程序,否则不得行使向国家的求偿权。可见,确认是刑事赔偿程序中关键性的环节。如果有关机关不予确认或确认为不违法,则受害人不能获得赔
    2023-06-06
    238人看过
  • 完善仲裁效力阻却制度的建议
    1、司法建议正是基于仲裁裁决阻却制度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要很好地协调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就要改变和完善目前我国这种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不合理性。具体司法建议是:(1)取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因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律授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审判程序问题,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则属于执行程序,按照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原则,应将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司法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和程序划分,把审查范围相同的部分并入撤销裁决制度内,这更符合理论观点。(2)改变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两部法律对仲裁裁决效力审查的规定。将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和撤销程序中的司法审查相同的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合二为一,即在仲裁法中予以明确规范,这样更能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2、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仲裁或诉讼可选时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决争
    2023-06-07
    379人看过
  •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之建议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与国家赔偿相对应,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补偿以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国家赔偿则是以违法为前提。(2)适用的原则不同,行政补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3)弥补的方式不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行政补偿则较灵活多样,只要双方同意,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各种方式都可以。(4)行政补偿必须以相对人有特别的损失为要件,只有合法的行为
    2023-04-24
    172人看过
  • 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相当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关于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应当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时法院充当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没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时,执行法院基于协调双方利益的立场,代为拟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针
    2023-06-06
    429人看过
  • 居民房拆迁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补偿。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即由拆迁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进行估价、补
    2023-07-05
    140人看过
  • 刑事强制措施及其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立法有六大价值取向:人权保障是重要目标之一;社会公共秩序与个人人身自由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公正与效率兼顾;合法性、必要性、适应性为原则;加强监督制约是保证。□逮捕必要性应当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完整地构成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内涵。□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应当正视逮捕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诉讼性特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不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而且因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诸多宪法性权利,而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尤其是监督程序,都还存在需要检讨之处。为了使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真
    2023-06-14
    417人看过
  • 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议
    1、加强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会计法》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其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2、提高认识、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为了处理好核算、监督、管理的关系,全面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应从认识上、机制上加以解决。建立约束机制,包括建立定期深入单位制、经济活动分析制等。各单位则应支持会计人员到本单位调查研究,主动接受会计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同时会计核算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会计信息。3、加强制度约束,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明确预算单位仍然是会计主体,规定会计业务处理中预算单位报账员、主管领导及核算中心分口核算人员的职责,并制定凭证审核及传递程序、支出复核制度,形成分工明确、层层把关,形成责任清细、管理到位、相互制约机制;二要完善内外监控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报账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除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外,还
    2023-03-17
    276人看过
换一批
#民间借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借款
    词条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借款
    相关咨询
    • 路过怎样完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07
      怎样完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 因为公安局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办理。使笔者的精神上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公安局违法了吗?), 谁能完善公安局的管理制度,公安局的管理部门怎样才能完善公安局的管理制度,他们知道管理制度出现问题了吗?
    • 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折旧问题,既是一个财务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你们可以向财会专业人士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咨询,看怎么整改。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对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完善完善的主要措施及完善措施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0
      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时间还不长,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学习和认识还有一个过程,税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中,风险管理还没有普遍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纳税人忽视税法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税收征管程序有待规范。现行税收征管程序是根据原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