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释:证据与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51:07 145 人看过

劳动仲裁法解释:证据和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属实的,仲裁庭应将其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雇主拥有和管理的仲裁索赔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雇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不利后果(I)核实的证据应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证据指证明主体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只有当证据被核实为真实时,才能作为仲裁庭确定事实的依据。所谓核实,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并经仲裁庭鉴定,认为证据真实、相关、合法。证据是证明被证明事实的材料,证据是客观材料,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基于它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是客观真实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反映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缺乏相关证据不是本案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取证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得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则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仲裁庭应当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仲裁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遵循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披露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仲裁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确定单一证据:(1)证据是否为原始证据和原始证据,(二)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三)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有证据当事人的利益

仲裁员应从每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以及每项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确定证据的依据仅案情一项:(1)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词不等同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词;(3)有疑问的视听材料;(4)无法与当事人的原件和原件核对的副本和复制品;(5)证人的证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只能自己陈述,不能提供其他有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另有批准,如果双方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充分的理由否定另一方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结合本案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并以更大的证明力确认证据。多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和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2)证据的证明力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检验记录或经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入证据的证明力(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5)证人为其亲属或其他密切相关方提供的证词比其他证人的证明力小。如果由于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而难以确定争议事实,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作出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所涉及的证据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所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双方陈述、专家结论、检查记录等

1.书面证据。书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思想内容通过文字、符号和图案来表达。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书面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物证是根据货物的形状、结构、质量和数量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某种物质实体,但它们有质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通过货物的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书证通过货物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证据可能是文件证据和物质证据。例如,手写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于证明工人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为书面证据;如果用来证明作者的写作习惯,那就是物证。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式记录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视听资料和数据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和书证均以录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以文字和符号再现案件事实,视听材料以直观的声音和图像再现案件事实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仲裁庭作出的陈述。证人只能如实陈述他直接感知到的客观事实。证人的主观臆测、评价和传闻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申请人在工厂工作的同一工厂的员工提供的证词

5.双方的声明。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作出的陈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同时,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和案件事实,当事人的陈述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片面甚至虚假。因此,只有当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时,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估价结论是指估价对象根据仲裁庭或当事人的申请,在对估价资料进行观察、比较、检查、鉴定的基础上,对本案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7.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指检查人员在仲裁庭主持下对案件现场或者不便于移动的物证进行调查、检查、绘制、拍照等措施时形成的事实记录。勘验由仲裁庭主持,双方见证。它真的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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