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规定哪些属于劣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22:53:18 144 人看过

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劣药的情形有: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主要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是指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是指用于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5年原因如下:

1、依据相关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2)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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