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行为一样,司法行为也可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司法领域中的事实行为,如不当行使,也将引起国家赔偿。
一、司法事实行为的含义
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皆可诉,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损害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其诉讼程序由行政诉讼法调整。司法领域中,引起国家赔偿的司法行为绝大部分为法律行为,只有少部分为事实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即使如行政领域内的事实行为,也无一个权威的定义。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为相对存在的概念。司法法律行为一般是在作出司法决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职务行为。
司法赔偿领域中的事实行为,一般是在没有司法决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职务行为。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行使职权,这个事实行为应是违法的司法事实行为。司法事实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该行为没有司法决定为依据。
二、法律规定
有关司法事实行为的国家赔偿,主要见于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该条为针对刑事赔偿作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事实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分为三类,其在《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中规定: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三类以外的其他司法赔偿案件,都是司法事实行为外的司法法律行为引起。以拘留决定、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决定、判决、裁定、拘传票、罚款决定等为依据,行使职权,作出司法行为。
三、司法事实行为的特征
1、司法事实行为是职务行为。
司法事实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事实行为,作为司法机关的执行职务行为之一,其由司法机关作出,或者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司法机关作出,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是职权行为。司法事实行为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因个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不构成国家赔偿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司法事实行为是具体司法行为。
如行政行为一样,司法行为,也可分为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司法事实行为与司法法律行为,同属具体司法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刑讯逼供,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事实行为,都是具体的行为,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直接侵害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
3、司法事实行为无司法决定凭据。
司法事实行为与司法法律行为,都属于司法具体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国家将承担赔偿责任,即司法赔偿责任。司法事实行为与司法法律行为的不同,在于实施时是否有司法决定,如果有司法决定,该司法行为为司法法律行为;如果没有司法决定,该司法行为为司法事实行为。因此,司法事实行为无司法决定为依据,没有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司法决定文书凭借。
4、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
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三类司法事实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均为公民,侵害的权利均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造成身体伤害,或者造成死亡。鉴别司法赔偿中的司法事实行为,应以该执行职务行为是否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依据,如果造成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损害后果,该职务行为则是国家赔偿法上的司法事实行为;否则,就不是国家赔偿法上的司法事实行为。四、国家赔偿法上的司法事实行为由法律明文确定
司法事实行为多种多样,但并非每种司法事实行为都能引起国家赔偿,也不是每种违法的司法事实行为都将引起国家赔偿。对于何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作出司法事实行为,将引起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确定。如前所述,目前,法律只确定了三种违法司法事实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即司法机关作出刑讯逼供,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事实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其他的司法事实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引起国家赔偿。
-
关于“一元钱”官司的思考
64人看过
-
关于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思考
117人看过
-
关于刑事赔偿执行问题的思考
391人看过
-
劳务关系保险赔偿:关于死亡赔偿标准的思考
181人看过
-
关于业委会规范动作的一些思考
157人看过
-
"关于非吸中会计量刑的一些思考"
72人看过
-
关于公司绩效考核的办法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1绩效考核,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常见绩效考核方法包括BSC、KPI及360度考核等: 一、相对评价法 (1)序列比较法 (2)相对比较法 KPI、BSC、EVA绩效考核 KPI、BSC、EVA绩效考核 相对比较法是对员工进行两两比较,任何两位员工都要进行一次比较。两名员工比较之后,相对较好的员工记“1”,相对较差的员工记“0”。所有的员工相互比较完毕后,将每个人的得分相加,总分越高,绩效考核
-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起的法律思考是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4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起的法律思考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即刑事赔偿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条件。本案中。
-
关于司法考试应试政策的考试卷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311、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黑龙江省绥滨县、甘南县、同江XX、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本科毕业报考的,户籍是上述地方的也可以有放宽政策,一般分数线低于A证,可取得
-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考虑哪些因素?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若干思考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内容摘要: 婚约财产纠纷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受民间习惯影响较大。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意见对婚约财产纠纷的类型进行了具体划分,对实践中有争议的两类婚约财产问题进行了细致剖析,为基层司法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婚约财产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其人民法庭受理的常见纠纷之一。①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