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10月15日,D公司与C中学签订学生食堂引资协议书中约定:D公司以投资方式取得C中学学生食堂的5年经营权(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学生食堂目标考核责任经营协议书,约定由C中学对D公司经营学生食堂期间权利、责任、义务进行目标考核,B以C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字。2004年8月2日,双方续签了目标考核责任经营协议书。上述协议B均作为D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D公司印章。A于2004年3月应聘到C中学学生食堂工作,2005年10月13日,A在工作中操作绞肉机时左手被绞伤。2006年2月18日,D公司与B签订C中学学生食堂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因C公司取得经营权后,B一直受委托行使经营权,现经双方协商,由百威公司将该经营权有偿转让给B,转让价为10万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D公司承担,转让后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B承担。2006年7月4日,A经綦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6年9月17日经綦江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上述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中均以D公司作为A的用人单位。2006年11月7日A向綦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D公司在A受伤时将C中学学生食堂的经营权委托B行使,故该委裁决由B与C公司承担连带支付A工伤待遇44455元。B以不是用工主体,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于2007年1月24日诉来法院。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A与D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D公司未给A参加工伤保险,故D公司应当支付A工伤保险待遇。B未提供系D公司职工,发放工资的工资表和向公司支付转让费及A受伤后D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等证据,应当认定B为中学食堂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B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D公司支付A工伤保险待遇44455元,B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与B支付完工伤待遇后,A终止与D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审】一审判决后,B以自己在A工伤时虽然是D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但并非为食堂的实际经营者,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认为,B在引资协议上签字是以D公司代表人的身份而非以个人的名义签字,綦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D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定的工伤,因而A与D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D才是A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本案没有证据证实B是A工伤时C中学食堂的实际经营者,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改判B不承担C公司支付A工伤待遇的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一二审分歧的关键是实际雇主该由谁来举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B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B就应举证证明与A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实际经营者,B虽然举证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中均以D公司作为A的用人单位的证据,但B未提供系D公司职工,发放工资的工资表和向公司支付转让费及A受伤后D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等证据,不能否认其管理食堂,不能否认法官其是实际经营者的心证。而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关系必须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应由劳动者举证,B举出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中均以D公司作为A的用人单位的证据,B在引资协议上签字是以D公司代表人的身份而非以个人的名义签字,并不能形成其为实际经营者的心证,故改判不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本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赔偿的前提,A欲取得工伤赔偿,就必须证明谁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A在工伤认定和伤残认定中均以D公司为用人单位,而仲裁裁决以D公司委托B经营为由裁决B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委托B经营的行为究竟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委托还是单位的外部转包,如果是单位内部委托,B的经营行为实际上是代表D公司的行为,实际上的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即D公司,A与B就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单位外部转包,B与D是两个主体,B与A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B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B和D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在工伤认定之前就劳动关系就已经进行了确认,而本案中工伤认定中和伤残认定的用人单位均为D公司,劳动者A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劳动关系并不存在争议,双方的争议为工伤赔偿,仲裁委员会在A没有举出其他证据的证明情况下就认定D与B属外部承包,A与B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裁定B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重新确认劳动关系,势必使工伤认定和伤残认定的前提和基础错误,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其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范围,现B以不是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不服仲裁而起诉,因劳动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非监督程序,当事人一旦起诉,裁决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就回到了仲裁前的状态,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来取代仲裁裁决,而一审法院在工伤赔偿案件中重新确定劳动关系,同样属于法律错误,故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顺序是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伤残认定——工伤赔偿仲裁——工伤赔。
-
确认劳动关系过时效
267人看过
-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对时效有要求吗
263人看过
-
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关
341人看过
-
确认劳动关系 时效
373人看过
-
劳动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有时效吗
358人看过
-
确认劳动关系要多久时间?
306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
劳动关系确认要求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30(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
-
确认劳动关系时效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16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定金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索要权利救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
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如何举证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19一、用人单位招聘工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况,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证明书、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清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记录、用
-
劳动监察机关能否确认劳动关系?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9劳动监察部门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需要时间确认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3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是受时效限制的,其仲裁时效期间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去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