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能否为第三人抵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1-08-01 06:55:53 327 人看过

一、在建工程能否为第三人抵押

在建筑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但是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不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包的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在建工程全部报废或毁损的,应按其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四)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六)企业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属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建工程的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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