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福行政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7:14 204 人看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6)成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福,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梁平县梁山镇皂角村10组。

委托代理人罗某权,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梁平县梁山镇西正街5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住所地:成都市迎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克,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芝,该队教导员。

黄某福因诉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6)成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9月2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以(2004)成行终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成华区人民法院(2004)成华行初字第11号关于确认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在2004年1月9日至2004年2月10日期间暂扣黄某福所驾的渝A83629号东风牌大货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审理结果。同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定协议:甲方(被告)一次性赔付乙方(原告)暂扣车辆(33天)损失费,因此造成的乙方从梁平至成都往返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1000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顾有克及原告本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时该协议还加盖了被告单位的公章。协议签订当天被告即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10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注明收到被告赔付的车辆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0000元。事后,原告认为被告少赔了扣车损失费2.97万元以及两次处理此事的费用开支3069元(共计35838元),同时以协议无法律根据、存在司法不公、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等理由分别于2005年7月8日、7月29日两次申请复议,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均被驳回申请。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损失费39285.1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费2005年9月8日、18日诉讼往返费用2次金额3069元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2004年1月9日至2004年2月10日期间暂扣原告黄某福所驾的渝A83629号东风牌大货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本院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而,被告应对在违法暂扣车辆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行政赔偿的方式和具体金额进行调解和协商,同时法律也未禁止当事双方在诉讼外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事宜,因而对于双方合法签订的赔偿协议依法应予支持。从本案中涉及的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来看,双方均在协议上分别签字盖章,原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协议签订时还有其委托代理人熊正才在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庭审中也无证据证明协议签订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事实。该协议也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及原告收款时出具的收条中的内容均载明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包括被告违法暂扣原告车辆对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并不存在漏列损失的问题。对于协议双方应当遵守执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重新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福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某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无法律依据,没有通过司法公证,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故该协议无效。同时,对于上诉人车辆的暂扣损失及为解决争议的路费也未予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行政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黄某福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4)成行终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2、(2004)成华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3、2003年12月26日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页。2004年2月18日罚款收据一张。

4、2004年10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赔偿凭证两页。

5、2005年9月18日上诉人损失的费用说明三页。

被上诉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4年9月19日,上诉人出具的申请一份。要求对于扣车33天的损失进行赔偿。

2、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书一份。这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协议书。

3、会议记录一份。

4、上诉人的收条一张。

5、上诉人提交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的票据。

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1-4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协议中没有涵盖上诉人的车辆暂扣损失。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举的1-4号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暂扣上诉人车辆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应对上诉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上看,已涵盖了上诉人的各种损失,未有遗漏。且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现上诉人诉请确认该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至于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后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与被上诉人无关,不应由其承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某宁

代理审判员喻某岷

代理审判员曾某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01: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管某华诉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新疆某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伊中法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华,男,汉族,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八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尼勒克县文化路48号。委托代理人余某,伊犁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潘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某东,伊犁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管某华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1998)霍赔初字第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超期扣留原告沥青,不予处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停业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1.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原告管某华沥青鉴定费三千九百六十元,交通费一千三百六十元,沥青装卸
    2023-06-06
    238人看过
  • 王某全与诸城市交通局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诸行初字第22号原告王某全,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汉族,初中某化,胶南市王戈庄镇大哨头村,村民,住诸城市箭口镇前松元村。委托代理人王某贵,男,(系原告之弟),二十岁,汉族,初中某化,诸城市箭口镇前松元村村民,住本村。被告诸城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孙某仁,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明,潍坊中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明,该局法规科科长。原告王某全诉被告诸城市交通局行政检查、行政赔偿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贵、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明、孙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十三时许,驾驶农用三轮车,行至诸城市西外环路潍河大桥北调转车头回行,被告下属单位万家庄交管所工作人员驾车追堵,迫使其冲进路沟内,造成车翻人伤。经治疗仍下肢瘫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
    2023-06-06
    80人看过
  • 周某等与黄某财产分割案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原XX**分公司职工原告:文某,原XX**分公司职工原告:覃某,原XX**分公司职工被告:黄某,原XX**分公司职工原、被告系原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职工。**分公司改制时,根据上级公司改制分流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了《XX**分公司关于全员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对闲置土地带资分流的改制方案。根据该细则,原、被告等四人申请以“XX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将**分公司所有的15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带资分流,并得到XX**分公司的同意和上级石油公司的批复。原告及被告分别与XX**分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协议书第二条及第九条约定了补偿标准及补偿办法,即按工龄长短的补偿标准带资分流,补偿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公司改制完毕后,原被告并未成立所谓的“XX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出资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中三原告
    2022-12-02
    373人看过
  • 黄某某贩毒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所接受········,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认定不很客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922克是不客观的。事实上真正缴获被告人黄某某正在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只有50克;在同案犯周文波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0克;以及缴获正欲交易的同案犯皮某国身上克毒品海洛因20克。在深圳市罗湖区高嘉花园高美楼5A室查获毒品海洛因769克,在深圳市罗湖区木头龙翠华花园14栋5C室查获毒品海洛因63克。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类非常详细,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罪名多达十多个,根据罪刑事相适应原则,每种毒品犯罪行为应当确定恰当的罪名,每种毒品犯罪其情节不同因而量刑标准也不一样。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2023-04-22
    190人看过
  • 王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某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某市江岸区长安里3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住所地某市武南一村255号。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屈文、马菁,该处工作人员。第三人张伟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某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某市江岸区黄家墩134号5楼1门。上诉人王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以下简称武铁公安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某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9月17日上午,原告王某某因工资和工作安排问题与江岸车站运转车间原主任张伟明(第三人)发生争执,并用刀将张伟明的颈部、胸部及左手拇指刺伤。被告武铁公安处在接警后,
    2023-06-06
    253人看过
  • 王某佐与海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佐,男,1938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系海南省临高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临高县临城镇文北二路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司法厅。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59号。法定代表人:钟某瑜,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萍,海南省司法厅公律处副处长。王某佐和海南省司法厅均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佐从1990年7月开始担任海南省临高县司法局副局长兼任临高县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南省司法厅于1995年6月给王某佐换发了新的《律师执业证》,同年7月27日,海南省临高县委组织部下文免去了王某佐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同年8月8日,临高县司法局将王某佐被免职的情况向海南
    2023-06-06
    125人看过
  • 渠某安请求镇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渠某安,男,4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镇平县城关镇安国路三十号。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燕某兴,局长。复议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某胜,局长。1996年6月12日,镇平县公安局以赔偿请求人渠某安涉嫌销赃对其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并收缴了渠某安现金35000元和牛皮8张,1996年7月2日,转为对其实施监视居住,该监视居住措施是在镇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执行,同年7月25日,渠某安被取保候审,1997年9月1日,镇平县公安局解除了对渠某安的取保候审。渠某安遂向镇平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镇平县公安局于1997年9月20日作出拒绝赔偿理由书,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认为渠某安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赔偿范围,决定拒绝赔偿。渠某安向镇平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南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南阳市公安局经复议于1997年11月18日作出宛公赔字(97
    2023-06-06
    250人看过
  • 东营市文化体育局与张某林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东中行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张某林诉原审被告东营市文化局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1999)垦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以(1999)东中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指令广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本院经复查认为,(1999)东中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指令程序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1999)东中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垦利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三、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王某南二○
    2023-06-06
    296人看过
  • 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与李某凤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3)东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某海,镇长。委托代理人聂某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某顺,男,1946年1月10日生,汉族,广饶县李鹊镇司法所所长,住广饶县李鹊镇驻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凤,女,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李鹊镇段家村。委托代理人聂某法,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广饶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饶县西苑小区。上诉人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广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聂某善、吕某顺,被上诉人李某凤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2002年9月
    2023-06-06
    499人看过
  • 王某来与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行政命令、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平行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某来,男,一九五八年八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平邑镇东阳店子村。委托代理人孙某文,山东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军,镇长。委托代理人廉某,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某来诉被告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邑镇政府)行政命令、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文、被告平邑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来在起诉状中称,一九九九年换届选举中,原告经群众直选为东阳店子村民委员会主任。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原东阳乡政府以原告未完成三提五统征收任务为由,停止其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两天后,在东阳店子村两委办公室口头宣布了这一停职决定,并指定他
    2023-06-06
    425人看过
  • 向某香等与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达渠行赔字第1号原告向某香,女,34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某学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某先,男,生于1940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在紫阳县毛坝镇教育办工作,住毛坝镇教育办,系死者刘某学之兄。委托代理人郑某学,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琴,女,13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某学之女。原告刘某芳,女,11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某学之女。原告刘某亮,男,9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某学之子。被告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付成志,乡长。委托代理人钟某,四川达川智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某香、刘某琴、刘某芳、刘某亮诉被告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
    2023-06-06
    72人看过
  • 孙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文盲,原系上海某肉类厂职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以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某肉类厂销售总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3日夜,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本区南桥镇莘奉公路某肉类厂内的房屋作为聚
    2023-04-25
    303人看过
  • 李某珍与钦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1999)桂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鄂廷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才,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黎某翎,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珍,女,一九三八年七月十三日出生,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职工,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1号。委托代理人杨某光,钦州市鑫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某春,钦州市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钦州市公安局因被上诉人李某珍申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梁某成在强制戒毒期间被钦州市公安局的保安人员殴打而死于戒毒仓内,此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钦州市公安局承担。李某珍系梁某成的母亲,其请求钦州市公安局赔偿其儿子死亡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符合法律规
    2023-06-06
    119人看过
  • 王某安与垦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东中行指辖字第1号原告王某安,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垦利县永安镇四河村。被告垦利县公安局。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35号。法定代表人商某。王某安诉垦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予以立案。后垦利县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其审理有不便之处,遂报请我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案情的特殊性,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宋某业审判员焦某代理审判员张某丽二○○二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翁某明
    2023-06-06
    41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某某案件获利多少赔偿多少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9
      侵权案件确定赔偿金额并不完全以获利金额多少来确定,要根据侵权的情节、维权的合理费用等综合确定。
    • 行政案件如何赔偿,行政赔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6
      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一、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扣留公民的; 2.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4.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6.造成公民身体伤
    •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北京在线咨询 2021-01-28
      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问题   【案情】   原告:黄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6年5月认识,同年10月发生两性关系,张某某于1998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孩黄××,是其与黄某的非婚生子女,后双方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张某某、黄某的非婚生女儿由张某某抚养,黄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 买了某某的全家福,意外致残怎么赔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购买消费和致残如有因果关系,可索赔。
    • 市某某九级赔偿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30
      伤者可争取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等多项款项,各项计算方式不同。你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确定具体项目和金额,并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