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鉴定结论通知书》(仅限申请复查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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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供原《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毕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毕人社通〔2016〕417号)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四)申请终结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原鉴定结论及其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证明及其复印件;
2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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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领取
《毕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毕人社通〔2016〕417号)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
3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裁剪后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
申请人自备
《毕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毕人社通〔2016〕417号)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二)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工伤认定决定书(仅限工伤职工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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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一份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出具
《毕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毕人社通〔2016〕417号)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
5
病历材料?
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原件一份
医疗机构出具
《毕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毕人社通〔2016〕417号)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三)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第十条诊断证明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有效复印件;(二)与伤、病情有关的各种检查材料、X光片等;(三)患职业病的,需提交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诊断鉴定书;(四)患精神病的,需提交依法取得精神病的诊断治疗材料;(五)需提供能证明其伤残程度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鉴定
-->现场鉴定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0自然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聂燕群、邓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96185-->
-->
5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邹继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318150-->
-->
当场受理
持所需材料到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中心审查申请资料后出具受理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已审核印章,持加盖“已审核”的受理缴费通知单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社保大厅①号窗口办理缴费有关手续。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鉴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梅品伦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318150-->
60日
医疗卫生专家、评审专家、工作人员、被鉴定人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根据现场鉴定结果由医疗专家组讨论是否达到申请标准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梅品伦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318150-->
15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原贵州省卫生局1979年8月3日起草的《贵州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草案)》。
根据现场鉴定结果由医疗专家组讨论是否达到申请标准,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梅品伦
15日
根据现场鉴定结果由医疗专家组讨论是否达到申请标准
根据现场鉴定结果由医疗专家组讨论是否达到申请标准,核发《鉴定结论通知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邹继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318150-->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根据现场鉴定结果由医疗专家组讨论是否达到申请标准,核发《鉴定结论通知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聂燕群、邓艳
-->
1个工作日
根据现场鉴定结果由医疗专家组讨论是否达到申请标准,核发《鉴定结论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吴家湾路口劳动保障大楼4楼劳动能力鉴定中心0857-8318150乘公交车2路、6路、8路、9路、15路到麻园农贸市场下车,上行500米即到
五、办理时限
30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200元/人次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2
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1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2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25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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