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一位有着数十年建筑经验技术工,在受雇于人后却不签合同,结果出了事故,无人愿意埋单。其家人在索赔无果后,将雇主和房主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在被告间就谁是雇主争执不下,及雇主与房主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下,对事实依法作出认定,并判决雇主董明赔偿原告因其亲属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7.21万余元,房主李成承担连带责任。
3月10日,田平与施工队的其他几个工人在拆除李成的旧房屋时被倒塌的砖墙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无人原意对田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3月20日,田平的家人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雇主董明和房主李成告上法院,以田平是在受雇于董明而从事拆房致死为由,要求被告董明赔偿其死亡赔偿金20.96万余元、丧葬费90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52.5元、误工费516.96元、交通费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人民币32.42万余元,以被告李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董明承建为由,要求李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中,原告要求按新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庭审中,被告董明主张李成的房屋是董军负责拆除的,与自己无关,并申请追加董军为被告。而董军则主张田平也是董明雇佣的工人,是董明安排田平等四人为李成拆除房屋的,田平的死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李成则主张其房屋的拆迁是包给董明施工的,董明有施工资质,故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在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依法确认了田平系受雇于董明的事实,以及董军不是房屋拆除承包人的事实,并确认了董明并没有施工资质。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田平是董明的雇员,董明不具备施工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田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导致死亡,雇主董明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成作为业主和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董明承建,应承担连带责任。董明主张房屋的拆除是由董军承包的,无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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