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涉外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厅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要求组织实施接待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守外事纪律,合理安排服务项目和活动内容,真正实现寻根回访的效果。
二、你厅收养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成本以及不盈利原则等向委托方收取接待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收养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提供服务前将服务内容、程序、规范等进行公示。
三、接此函后,请及时通知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来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函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请在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结合试行情况重新向我局申报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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