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因第三人向车外投掷石块造成车内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列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硬物撞击列车内乘客,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投掷石块是侵权的具体行为人,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在于,列车运行速度很快,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停下来。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找到第三个向火车扔石头和其他硬物的人。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使旅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旅客可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前作出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先行赔偿后,如能发现第三人投掷石块,可向其索赔。
人身伤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补偿一般应根据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用、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文件或病历和处方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人。
当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靠近受害人住所或侵权发生地的医院。
如果受害人先后到同一距离的多家医院治疗,则应确认第一家医院的医疗费用,但治疗错误或医院的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未经允许,寻求另一家医院治疗的费用,应得到医疗部门的批准,一般不予补偿。
如果受害人反复检查同一受试者,结果相同,原则上只确认第一次检查的费用,但治疗医院确实需要再次检查。如果检查结果不一致,应确认诊断前的检查费用。
如果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受害者确实需要住院治疗或观察,则应赔偿费用。但因出院通知书发出后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或者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延长期间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受害人应得到与损害有关的必要补救治疗费用的赔偿。
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完成的,除赔偿已治疗费用外,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双方调解同意,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告知被害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分别起诉。受害人迟延的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和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延误日期小于休假证明,则应根据实际延误日期确定;如果实际延误日期大于休假证明,则应根据休假证明确定。
如果受害人确实需要休养,但没有休假证明,可以在咨询法医或治疗医院后酌情处理。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赔偿金应根据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工资、基金、补贴和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贴。
奖金按受害人上一年度的人均奖金计算。奖金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按奖金税起征点计算。奖金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奖金税起征点为限。被害人受伤前因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不计算奖金。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损失工时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上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确定。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以税收收据为准。
被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应当赔偿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是退休人员或者另谋职业的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赔偿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
(2)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受害人没有劳动收入,要求赔偿误工,则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的主要承担者,其他家庭成员由于受害人不能做家务而负担过重,可以酌情给予经济补偿。
被害人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三。住院伙食补贴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伙食补贴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进行补偿。
4。护理费用
受害人受伤后的自理能力一般应通过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确实不能自理,他的护理费用应该得到补偿。
护理期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伤程度和康复状况以及治疗医院的意见确定。
除必要时外,一般都有一到两名护士。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可按本意见关于误工成本的规定计算护理费用补偿。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护理费用补偿。
5。交通费
被害人到当地医院治疗或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一般情况下,运输费用的补偿应按公共电动汽车、列车硬座、船舶三等舱或以下舱位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势严重、交通不便或当地无此车(船)。
交通费应与就诊次数一致。如果账单少于就诊次数,一般可按实际账单确认;如果账单多于就诊次数,则应按实际就诊次数确认。对于因医院无床位等原因必须到其他医院治疗的受害人,确实需要等待治疗,伤者不允许回家,或者交通费高于住宿费,应补偿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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