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价格监督第三十八条释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43:12 450 人看过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释义】本条是对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规定。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其所发现或者了解的价格违法行为;并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价格法第三十七条就社会监督中具有代表性的监督主体作了规定,本条是对举报这种最普遍、最直接的社会监督形式作了规定。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角度作了规定。同时,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具体来讲,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举报作为单位、个人的一项权利作了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通过举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行为,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之一、无论是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比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在价格活动中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还是对政府部门及其价格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行为,比如超越定价权限定价、侵犯经营者的廛主定价权,价格工作人员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将建立举报制度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因为建立举报制度是发动群众、支持群众进行举报活动的基础,是群众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更直接、广泛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搞好价格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可以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信息和线索,有利于及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处罚与社会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同时,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有利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有利于价格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本条将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规定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这就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群众的举报活动高度重视,要有相应的部门负责举报工作,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举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受理举报的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建立值班制度、登记制度、交办制度、立卷归档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和鼓励制度等。要设置举报箱,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捷的途径。及时受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做好详细记录,并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分门别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对举报的事件要认真核实,对确实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事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受理部门或者举报人。即使经调查了解,发现举报的情况有误,或者不需要立案处理的,也应当向受理部门或者举报人说明情况,使群众的举报件件有结果。总之,受理——调查——处理——反馈,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举报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在各个环节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体现了群众参与价格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助,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本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的鼓励制度,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以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价格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氛围。

举报人作为单位和个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很容易受到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为了保护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在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的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及举报资料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为此,本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举报内容等泄露给被举报者,对举报材料应当严密保管,传递举报材料只摘录问题,不转原件等等。同时,对泄露举报内容的价格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建设是保证举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而其中的保密制度、鼓励制度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保护群众举报积极性,使我国的举报工作能够持续发展,以扩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问题。因此,本条在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举报制度的同时,又强调了鼓励制度和保密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9: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文章
  • 《价格法》价格调控第三十二条释义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释义】本条是对解除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规定。一、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是由国务院和省这一级人民政府采取的非常措施,这两种措施都是法定的政府宏观调控管理行为。采取这两种措施的影响和后果都是巨大的。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又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法制经济。所以本条规定了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解除程序。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才能出效益,出产品,优化资源配置,而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中断了这一过程,只有及时解除才能恢复竞争,恢复市场正常秩序。所以本条规定,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的情形消失后,即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又恢复了正常,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良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这两种措施,将价格管理工作的方式恢复到采
    2023-04-24
    316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八条释义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定价基本依据的规定。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价值则是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所以价格归根到底是由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价格高低除了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的较大影响,需求大于供给,价格就趋于上升;反之,需求小于供给,价格则趋于下降。因此,我们说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对价格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价格与成本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关系,成本是构成价格的基础部分,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在一般情况下,成本的高低反映着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并与价格水平成正比。那么什么是成本呢?成本是生产经营成本的简称,它指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这里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与
    2023-04-24
    319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调控第三十一条释义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采取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规定。一、国务院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这里强调的是市场价格总水平,而不是指某一种、某一类或某一个商场和集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就是说波动很大,偏离我国价格调控目标很远,很不正常。价格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要波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价格总是在不断地变动,但价格总水平是一个平均数或综合,其变动应该是有规律的,如果偏离正常值很远,就是剧烈波动。对这个偏离值,价格法上没有作具体规定,由政府具体掌握。剧烈波动有两种趋势,一是向上的,即物价过度上涨,一是向下的,即物价过度下跌。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市场过度疲软,供大于求,或者行业垄断集团为了排斥竞争者
    2023-04-24
    67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条释义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这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法确立了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使经营者能够直接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的变化决定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也必须承认经营者自行确定市场调节价格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科学性不够,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除国家要加强对价格活动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外,经营者也必须形成一套自我调节机制,因此就要求经营者在内部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掌握相关的价格信息和经济信息、配备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去进行价格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
    2023-04-24
    283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六条释义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一、价格法单独列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本法第二章的标题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包含以下内容:进出口商品的定价权;定价原则;定价基本依据;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禁止经营者进行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二、本条规定是专门针对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是指从国外或境外组织货源,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强调的是商品来源于国外境外,在中国市场销售。经营者收购出口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收购商品,销往境外。与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有关的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第二章的规定,以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本条专指的销售进口商品或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
    2023-04-24
    119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一条释义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规定。价格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我国近二十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那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都享有哪些权利呢?按照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
    2023-04-24
    114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这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巨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更多>

    •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0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八条什么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8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四)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五)违反监
    •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不得低于30日。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0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四)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五)违反监督检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