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买卖合同概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1:01:49 276 人看过

试用买卖合同指的是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具有以下特征:试用买卖是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买卖。试用买卖,出卖人有义务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买卖合同不生效。因此,出卖人虽交付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通常认为,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成立,但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并不认可标的物,则买卖合同不生效。由此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一、最终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二、曾经拥有哪些具有法律效力

默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包括: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买。

2、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默认标的物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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