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政府还要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为了鼓励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公益性岗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又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还有利于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接受再就业培训等,积极提高自身技能,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都应当适用公益性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就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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