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劳动合同法》三大认识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13:48 347 人看过

劳动者随意走人,给企业造成损失怎么办?工作了一年,还是临时用工合同怎么办昨天,在文昌广场上举行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咨询会上,许多企业代表和员工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疑虑。记者采访了解到,之所以产生各种纠纷,归根结蒂源于新法实施前,劳资双方还存在着三大认识误区。

现场镜头一:企业怒斥职工突然辞职拿着厚厚的一摞材料,扬州某琴行人力资源科负责人怒气冲冲地赶到咨询现场。原来该琴行的一位教师上午打了个招呼要走人,下午就不上班了,不但安排好的钢琴课没人教,而且这个老师还带走了一批学生。记者看到,该负责人带来了离职老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所有材料,该负责人质疑说,都说《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用付违约金,那么像这样的情况已给公司造成损失了,能不能追偿呢?

镜头二:工作一年仍签试用合同在咨询台前,老马和同事徘徊了很久,总是话到嘴边就咽下去了。记者上前一打听,得知他们是某小区的保安,这两天公司要和他们签合同,还特地召开了大会。但给他们的合同书不是《劳动法》的版本,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版本,而是企业自己做的。为了拿出证据,老马偷偷复印了一份出来。记者看到,文本抬头写的是《试用期工合同》,由于是试用,里面的社保、工资约定等款项一个也没有。

最令老马气愤的是,当他们提出异议的时候,公司竟扬言合同只有这一种,不签就走人。

镜头三:月薪两千而补偿金才一百没有人会嫌钱多!小张是市区某外贸公司的职员,前两天在单位跟领导顶了几句嘴,老板就把他给踢走了,并大方地支付给他700元经济补偿金。小张找他理论,老板声称经济补偿金都是按工资计算,小张的工资就是700元,奖金不算。小张说,她在公司属于骨干,月薪至少2000元,现在却要按最低工资拿补偿,明显不合理。

没有工资卡,小张就把自己的工资存折带到了现场。记者看到的工资记录,每月都在2000元以上。那么离职时,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所有收入?

详解三大误区误区一:认为只要签合同就行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并对立了起来,认为签了试用期合同不仅可以使其处于主动地位,还可以将双方关系就此固定了。同时还企图利用试用期,逃避责任。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无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专家解读:单签试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合同。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实际上名不副实,劳动部门一直视为劳动合同,这让原本可以试用职工的企业失去了试用的权利。而一旦合同无效,都视为正式用工,用人单位反而事与愿违。此外,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用工事实业已形成,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误区二:补偿金按最低工资算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各种情形,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等等。而从记者现场了解的情况看,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和以工资总收入为基数支付相比,会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用人单位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做法大相径庭。有的只算工资,有的统一按照最低工资,而大方一点的把奖金也算入其中。

专家解读:补偿金标准有规定。

按照规定,职工的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如劳动者一年中,用人单位每月一直是按2000元标准支付工资的,因此在计算其工资时,应将该笔款项计算在内,用人单位不将奖金计算在内,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的构成规定。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应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不保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随意走人,给企业造成损失也不负责任,太不公平了。

专家解读:离职不打招呼须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两种情况须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一是接受过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如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6: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规定的10大法律误区
    最近几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导致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对于现行的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制度存在劳动合同规定认识上的误区,从而踏入法律雷区。有鉴于此,笔者将企业在人事管理上劳动合同规定中常见的十大法律误区进行总结并分析,以帮助企业防范用工法律风险。一、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规定的签订,用工以后,长时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23-06-10
    107人看过
  • “房价”认识的三种误区
    误区之一:高房价是由高地价引起的一种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房价是由地价、建安费、配套费等成本组成,地价越高,房价也越高。但是这一观点难以解释开发商低价获取土地却不肯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来定价;也难以解释一些开发商高价获得土地后却不得不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房的事实。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商品价格是由消费者支付意愿决定的。实际上土地拍卖招标中,开发商也是根据对建成后市场可接受的房价的预计,扣除相应的配套费、建安费等成本以及正常利润后求得可承受的地价。因此,市场可接受的房价越高,土地价格也就越高。误区之二:以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标准衡量高品质商品房价格从世界各国情况看,住房作为一种昂贵的消费品,有人买不起住房是正常的,若人人都买得起住房才是不正常的。就当前而言,政府应扩大经济适用房供给量,以不断改善普通工薪阶层居住条件。在房价节节上涨以后,许多人希望房价出现下降——最好是大幅下调。其实任何一个市场最忌大起大
    2023-06-10
    134人看过
  • 三大法律认识误区用人单位当心输官司
    ■借助劳动合同约定推责违法责任难免■借口资金周转困难欠薪工资还得支付■约定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未必一劳永逸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愈加受到重视。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切实领会法律精神或者是存在侥幸心理,有意无意的进行一些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一旦涉诉,这些单位往往会输官司。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可从哪些方面防范权益受到侵害呢?笔者拟结合实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误区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就是合法的身为外地人的小王在研究生毕业找工作时就将户口因素放在了首位。经过努力,小王加入了一家国有企业,自己的户口也顺利的落在了北京。2010年7月份入职的时候,小王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因为公司为小王办理进京手续,小王在公司的服务期为5年,如果小王提前辞职,则需要按照没有履行的服务期间按年支付两万元的违约金。一年之后,小
    2023-06-10
    181人看过
  • 女工“三期”权益保护的四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员工辞职无需支付补偿金谭某是一家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要休产假。但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后谭某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谭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谭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主张谭某系自行辞职,无需支付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该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按谭某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误区二:基本工资即工资条工资在上述谭某的案件中,餐饮公司先是以谭某休假期间未给单位付出劳动,就不应该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后又认为,即便应该支付,标准也应该是工资条中的基本工资,而不应该是她正常工作时的月工资数额。但法院最终并未按谭某工资条中的基本工
    2023-06-09
    352人看过
  • 三大看点,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不少大学毕业生在初涉职场时遇到了不平等待遇,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解决初次求职者的三大常见问题。近几年,不少大学毕业生在初涉职场时遇到了不平等待遇,更令人苦恼的是,他们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解决初次求职者的三大常见问题。看点一:员工主动辞职不再付违约金针对问题:与大学生签订违约金,是近年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功能演化为限制人才流动的主要方式,成为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绳索。新条例解读:新法规定,员工主动辞职可以不再付违约金,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单位是否给员工进行过培训也不是自己说了算,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看点二:试用期不再是白用期,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针对问题:近几年,一些大学毕业生在初涉职场
    2023-06-05
    110人看过
  • 详解劳动合同中的五大禁忌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023-07-04
    350人看过
  • 我看仲裁认识四大误区
    一、凡是设区的市都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这话说得好像有点多余。因为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这条法律规定的核心,是“根据需要”。全国280多个设区市,目前有183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那么,是不是这183个城市的经济发展,都需要开通一条由仲裁委员会来化解经济纠纷的渠道呢?还是让事实来说话。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到2004年底,这183家仲裁委员会中,受案不足200件的有135家,占总数的73%;到2005年底为124家,占总数的67%.这200件是什么概念呢?就是基层法院民事庭一个法官一年的办案数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城市真的谈不上需要,起码现在不需要。二、多小标的额的经济纠纷,仲裁委员会都应当受理有人用“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来形容借助仲裁机制解决普通经济纠纷的可贵性;也有媒体报道,在几十甚至几块钱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仲裁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方面保
    2023-06-06
    365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大社保误区凸显
    昨天上午,刚上班没几天的小刘来到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说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单位让他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知道是否合法。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不允许的。据该局秀洲分局负责人称,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参保率大幅上升,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参保过程中,除了试用期这一问题外,还存在参保不划算、缴满15年再缴属浪费、个人参保单位报销等误区。误区一:试用期可以不参保据介绍,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参保问题,但常有职工向社保机构反映,我正在试用期内,单位说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只能自己缴。而按照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不论是试用期职工还是正式职工,都应当从计薪之日起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误区二:农民工参保不划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与少数不法用人单位逃避社保不同的是,一些正规、守法企业却在为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抵制参保而发愁。抵制参保的主
    2023-06-05
    231人看过
  • 劳动维权别因认识模糊进误区
    误区1:只要维权法院就会受理1997年起,从山东到新疆务工的王强一直在乌市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14年,王强年满60岁,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他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干了十几年,什么也没有!王强起诉建筑公司称,该公司没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法院审理后,以王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他的起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王强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说,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姚国文补充说,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也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误区
    2023-06-09
    299人看过
  •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劳动者的三大误区-邵亚光律师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劳动者的三大误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对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在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再依此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进而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另一目的是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交保险或支付工资或生活费、要求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理退休等的条件。海淀法院经调研发现,目前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案件中,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一是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
    2023-06-09
    409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被误解
    先给补偿金再来签合同、老板签合同员工却说不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关的劳动仲裁争议案随之激增,一些以往未曾出现过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也开始出现,其中企业被误告、误解的为数不少。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是学习理解新法的过渡时间段,劳动者很可能出现认识上的误解,在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中,不少就是因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充分而造成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地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申请仲裁前尽可能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新型劳动争议1先支付经济补偿再签劳动合同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再签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这种要求以前可以说是闻所未闻,但今年1月起,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有条件签订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的出现让仲裁工作人员有些始料未及。前不久,某企业数十名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
    2023-06-08
    179人看过
  • 劳动合同解除的三大要素
    ——企业如何跨越劳动争议不胜的怪圈(八)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比例很高,据上海市劳动争议委员会公布的去年数据显示,劳动者全部请求和部分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高达86%。这一方面反映出本市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用人单位在依法管理、严格履行合同、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提升企业胜诉的几率,跨越劳动争议案件不胜的怪圈,是摆在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本刊这期从劳动合同解除的角度,继续探讨这方面的问题。案件回放12003年7月员工甲通过电话向其所在公司提出辞职,称其已找到了另一份更好的工作,所以申请辞职。公司人事部门接到该电话后,当即表示甲自第二天开始即可不必再来上班,即表示双方劳动关系自第二天开始已解除,公司随即为甲停缴社保费并办理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转到甲所在街道)。20天过后,公司突然接到甲打来电话,称其要回公司上班,原因是新的工
    2023-06-09
    149人看过
  • 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基于重大误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被撤销后无效。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且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因此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与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04-23
    235人看过
  • 劳动合同类型详解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怎么填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就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达成一致后约定来填。试用期工资有明文规定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绩效和考勤和岗位工资应该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工资的填写仅约定了基本工资如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合法的,反之是违法的。如违背了劳动者和单位约定的工资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就该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
    2023-07-07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一、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三大认识误区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
    • 合同有哪些特点与认识误区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您何签订土承包合同签订农村土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承包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致; 2、承包土口农户现口; 3、土承包经营权共与承包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期签订合同现期; 5、承包签章私章应由承包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块情况、宽填面积定要填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准确具体应予纠; 7、块类水田、旱两类; 8、承包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能漏填错填能给详细信息则作更周详答
    • 如何区分重大误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3
      重大误解还包括: (1)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
    • 没有劳动合同能认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15
      没签劳动合同是能够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需要劳动者本人的话提供出勤、工资条等的证明。根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
    • 综合工时制的认识误区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摘要: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