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06:30:15 170 人看过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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