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担保:从形式到实质的演变过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5:24:39 211 人看过

抵押担保与质押的主要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质押物一般都是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质押转移质物的占有权;

(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抵押需要进行登记,质押需要进行交付;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反担保与担保的主要区别

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其实,从本质上来说,反担保也是担保。所以,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因此,大家一定要更好的了解,然后运用它!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打个比方:B向A借钱,由C提供担保,清偿期届满,B未履行债务,C须承担担保责任,代B清偿A的债务,C履行完责任后,拥有了向B追偿的权利。

当C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B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C在为债务人做担保时,可以要求B为其提供担保,这种B反过来又为C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被担保的债权不同。

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因而,反担保与担保是两个不同的担保关系。

当事人不同。

在担保中,当事人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而反担保中的担保权人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也不能是主债务人,而是担保中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但一般为主债务人。

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

担保与主债权为主从关系,担保人须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从属于担保而不从属于债权,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适用的范围不同。

担保既有法定形式又有约定形式,且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适用范围较广;反担保只能是约定的担保,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担保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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