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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利的三种形式: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2024-12-0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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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回复

专业分析:

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在本质属性、执行方式、标的物选择和占有条件设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约定范畴内的权利,而留置权则属于法定权利。 在实施过程中,抵押权和质押权各有各自的执行方式。若债务人无法按时清偿其所欠债务,债权人有权对抵押权和质押权予以实施。对于留置权的行使,则需遵循特定的程序要求。 在标的物选择方面,抵押权可针对的标的物主要是包括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范围则更广泛,既包含动产,也涵盖了除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至于留置权,其所能涉及的标的物仅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在占有的条件设定上,三者之间亦存在明显的差异。质押权在设立之初便会发生占有转移,使得担保物与债权之间预先并无任何占有的关联。相比之下,留置权的债权在事前便已与担保物建立起法律上的紧密联系,换言之,债权人事先占有乃是留置权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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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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