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后公积金调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4:22:16 382 人看过

休产假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用人单位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停交社保、停交住房公积金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贷受理控制条件的函

各住房公积金个贷受托银行:

针对近期出现部分单位为社会无业人员或其他不能正常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代缴公积金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发生以后这部分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即封存,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已向各受托银行发出《关于请受托银行协助防范骗、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沪公积金[2006]14号),提请各银行在受理贷款时加以注意。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市中心决定对个贷受理审核系统中的部分控制条件和个贷复议权限作调整,具体如下:

一、增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判断。市中心贷款受理查询系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判断条件做了调整,借款人贷款前6个月应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的前提条件不变,但加强了对缴存次数和时间的控制,强调6次缴存时间的跨度不少于6个月,且这6个月内发生公积金缴存中断、转移、封存或者1个月内有多次缴存公积金的现象,均视为不连续缴存。

二、加强贷款受理查询系统中身份证与公积金账号匹配校验的功能。输入身份证号码长度非15位或18位时,系统会提示输入的身份证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与输入的公积金账号匹配,且该身份证号码对应唯一的公积金账号,则可进入受理阶段;输入的身份证号码对应两个以上公积金账号时,则比较相对应借款人姓名,若姓名相同则不可进入受理阶段,系统会提示借款人有两个以上的公积金账户,待并户以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复议权限。从2006年5月8日起将住房公积金个贷复议工作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办理,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复议审批:

1、担保公司稽核部进行因调动单位,公积金缴存不连续6个月;新进员工,一次性补缴公积金;欠缴单位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银行到账、中心未到账;借款人已贷或受理中(因身份证重号等造成)的复议审批。

2、担保公司各分公司进行外地引进人才公积金缴存不连续6个月;借款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已离婚且无公积金债务,但仍显示已贷状态;贷款已提前结清,但数据信息尚未更新仍为已贷;公积金账号与借款人姓名不匹配的复议审批。

3、其他特殊情况的复议审批仍由市中心负责办理。

最后,因复议权限的变化,请各受托银行向需要申请复议的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并提供对应的复议受理网点和地址(详见附表)。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管理处

2006年5月8日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业务受理网点(客服专线95001666)

名称

地址

电话

市西分公司

镇宁路18号(近华山路)

62105808-8107

市南分公司

鲁班路158号(卢湾交易中心二楼)

63052464,63012344

市北分公司

西藏北路1298号(近中山北路)

56986614,56987314

市东分公司

大连路1190号06室

65042614,65041563

宝山营业部

牡丹江路1398号15楼(宝杨路口)

56111232

嘉定营业部

城中路76号

69988307,69988311

青浦营业部

章浜路24号(近城中东路)

59857775

浦东营业部

乳山路235弄38号(近福山路)

58302525

闵行营业部

碧泉路118、128号(莘庄地铁北广场)

64130237,64147240

松江营业部

松乐路55号(近谷阳北路)

57817910

奉贤营业部

立新南路1弄8-10号(近南奉公路)

57186241

南汇营业部

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近城建路)

58010019

崇明营业部

人民路218号(近西门路)

69617440

金山营业部

朱泾镇临源街358号(近沈浦泾路)

57313636,5731353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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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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