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在当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二、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①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②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的费用;③使用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基金按不同标准支付伤残津贴;⑥其他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
①停工留薪期工资;②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③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什么标准领取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月平均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约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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