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员工受伤之后可以根据工伤流程处理即可,根据受伤情况享受工伤待遇。员工在公司上受伤,应该按照工伤流程进行。在工伤事故中,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受伤后存在后遗症,那么是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职工受伤无人作证还能认定工伤吗?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而公司不认可受伤职工为工伤。那么受伤职工无人作证,应该如何认定工伤?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认定为工伤的。下文将为您一一介绍。
杨某于2012年10月到某公司烧锅炉。2013年4月,杨某和后勤主管张某在维修锅炉房管道时,杨某的眼睛不慎被张某手中滑脱的扳手打伤。张某在将杨某送到医院救治的同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了此事。但是随着杨某伤情的不断加重,该公司不再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用。杨某于2013年10月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给该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举证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时,该公司虽然认可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认可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时张某也矢口否认与杨某一起维修管道致杨某受伤一事。杨某受伤之事,只有杨某自己的陈述和杨某住院的病历记载能证明,再没有其他证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依据所查证的事实和该公司拒不举证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以及第19条第2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认为该工伤认定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先后向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都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现实工作中,职工与单位管理人员一起工作时受伤,或是职工单独工作时受伤,或是职工受伤时一起工作的工友已离开工作地而无人作证,受伤职工在确认劳动关系及认定工伤时,往往会面临诸多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不承认杨某为工伤,但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举证材料,无法证明杨某受伤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驳回该公司的诉讼。
(原标题:职工受伤无人作证,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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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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