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89]123号
根据今年十月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地方税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对易货合同,即有购又有销,双方均按购与销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港务局的装卸区代客户办理托运装卸业务,货物从上海起运,路程的一切费用由装卸区结算代收,例如装卸区代海运局收取的运输费,其货运合同或单据应由装卸区代贴印花税票。
三、对主管部门参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应税合同,实际上承担合同履约责任的是甲乙双方,只对主签合同的甲乙双方贴花,对主管部门所执合同可不贴花。
四、对国家储存在地方上的物资,不分特种物资及一类物资,其仓储合同或仓单、栈单都应按规定贴花。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基建帐,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帐簿,可免予贴花。
六、对采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务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如财务部门设置在车间、仓库、门市部、批发部等的明细帐,只要是参与财务部门生产经营成果核算的,不论设置的在那一级,都应按规定贴花。
七、企业的食堂、托儿所、医院、学校设置的帐簿可不贴花,但这些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并入企业资金帐统一贴花。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等驻沪办事处为其所辖管的企业办理结算业务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
九、在1988年10月1日印花税开征以前停产关闭企业,其营业帐簿可暂不贴花,以后恢复生产或经营时按规定贴花。
十、企业合并后的资金帐,应按合并时的资金总额计算贴花,如合并前的资金帐已按规定贴花,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已贴花继续有效,在当年度不再贴花。
十一、企业分拆后新组建的企业,应按新办企业的资金帐全额计算贴花;对分拆后原企业的资金帐,次年初的资金总额比分拆前未增加的,可不再贴花,次年初的资金总额比分拆前有增加的,只对增加部分贴花。
十二、房产赠送或者作为遗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记载房产价值的,按房产价值计算贴花,没有记载房产价值的,可按五元定额贴花。
十三、资金帐在上年发生多贴花、第二年资金总额比上年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贴花数可与上年多贴花部分轧抵后贴花。
十四、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中的个人集资、社员股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后转入帐面固定资产原值的,如果财务核算上能划分清楚的,可在自有流动资金总额扣除后,再与固定资产原值合并计算贴花。
十五、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设在各区、县的分支机构和城市信用社印花税,由所在区、县税会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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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存货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1,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存货管理是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存货管理的好坏是衡量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存货储备是否合理、流动资金占用是否最佳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借鉴相关存货管理理论,抛砖引玉,借他山之石,期以对我处物资仓储管理有所裨益,使我处的仓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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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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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印花税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01、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文件第三条规定:“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2、可见,企业依法实行电子系统进行财务核算的,必须依照文件处理,印花税是5元/件册;3、以上,请予核实,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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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3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本市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鼓励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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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和印花税的问题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4《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2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都不是印花税列举的应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