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0:07 440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铺面房屋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级房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铺面房屋是指市区范围道路两旁,可供营业(生产)的公房和私房(包括临时搭建的和拆围墙建的铺面)。

第三条铺面房屋的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持有关证件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办理验证手续。验证手续费为合同生效当月租金的8%,由承租人一次缴纳。

允许业权人将铺面房屋出租、出售或用作合资、合作经营,凡把所租用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应征得业权人同意。并重新订立租约,办理验证手续。凡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业权人每天罚款十元。

铺面房屋的买卖,必须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办理买卖手续,不准私下买卖。违者处罚双方各二千元。

第四条凡原来租赁给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的铺面房屋,双方必须信守合约。在租赁期间,产权所有人不得随意收回自用,也不得提高租金。

第五条凡租赁公房和私房营业(生产)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其房屋转租、分租或转让。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海口市房产管理所除没收转租、分租或转让人的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对承租人处罚二百元至一千元。

第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房屋。凡造成房屋损坏的要负责赔偿。承租人需改建、装修房屋,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方可施工。所需要经费由用户负责,如用户迁出,房屋内部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补偿。

第七条铺面房屋(营业、生产)租金,按海口市物价局和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另发文),由海口市房产管理所核定后办理验证手续。凡租赁双方私下勾结,不执行《海口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并取销其租赁关系。

凡擅自提高或瞒报租金,对超过核定标准的租金予以没收,并按没收金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经营点、店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阅申请人营业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和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对营业场地租约的验证资料后,方可发给营业执照。

第九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凡未办理铺面房屋(营业、生产)租约验证手续的,双方应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补办手续,逾期者处罚出租人每天十元。

第十条当事人对海口市房产管理所的罚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罚没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房产所无法通知的,自房产所罚没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没决定的房产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房产所罚没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驻市部队出租的铺面房屋,也应按本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原有的铺面房屋(指房管部门直管房和部分私房)房租暂不调整,仍按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市人民政府〔1984〕60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有关罚没款,金额全部上缴海口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我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5: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区
    2023-07-02
    312人看过
  • 大连市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旅馆业,以下称出租人),以及租住房屋的外来暂住人口(以下称承租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依据本规定对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实施治安管理。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作好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按市政府的规定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并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凡属危险和违章建设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承租人承租房屋,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给的外出务工、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第七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下列规定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
    2023-04-24
    340人看过
  • 《合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合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1996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暂住人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市区,郊区,蜀山镇而来暂住人口的中国公民。第三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法规,规章,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劳动,工商,教育,计划生育,城建,房地产,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及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暂住人口现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留宿,招聘暂住人口的单位和
    2023-05-10
    118人看过
  • 北海市石头埠、侨港边地贸口岸、码头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6]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石头埠港及侨港两个边地贸码头的管理,充分发挥港口批量过货功能,搞好我市的边境贸易,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在铁山港区石头埠边地贸口岸和侨港镇边贸码头分别设立边贸联检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分别从市边贸办与口岸各联检部门抽派。办公室主任由市边贸办派员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海关和港监各派员担任。边贸联检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在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二、以上两个边地贸口岸(码头)由北海市边贸总公司和合浦边贸总公司(以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为准)负责办理代理边贸进出口业务及报关手续。三、边贸进出口货物在进口或出口之前先由市边贸办统一审批,确认为边贸货物后,由市边贸办出具边贸货物确认书,凭市边贸办出具的边贸货物确认书和税费保证金收据,由代理公司向海关报关。否则,海关不予受理。四、各边贸经营单位在接到市边贸办的确认书后,在向海关报关前,即要交
    2023-06-08
    163人看过
  • 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关于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四至、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租赁合同经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十七条出租人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致
    2023-04-26
    224人看过
  • 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规范流动人口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行为,保护流动人口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是指流入、流出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劳动力的管理。(一)流入、流出劳动力是指: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常住人口流入本市,本市农村常住人口流入本市城镇,以及本市常住人口流出到外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劳动力。(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劳动力的管理是指:对本市及进入本市的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包括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部队以及居民家庭。其中还包括中央、外省驻津单位和来津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流动人口就业的
    2023-06-10
    415人看过
  •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解读
    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租赁规范、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公共利益保护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违反《条例》最高将罚款1万元。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出租供居住,拒不改正最高罚款1万元按《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海口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条例》中相关规定,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
    2023-06-05
    134人看过
  • 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沙面地区是广州市的外事游览区,为建立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保持优美、文明、安静的环境,沙面区所辖的单位、住户、居民以及进入该区的各方人士,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和监督。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住户,一律不得迁入;无户籍在区内的单位、住户,限期迁出。第三条进入沙面地区的人员,要自觉爱护区内的建筑物、树木花卉和公共设施。不准搬动、污损、毁坏公共设施。不准践踏草地、攀折花木,不准在路上和绿化带踢球、打球,不准打鸟,不准在公共场所卧睡、露宿。第四条不准占用马路、人行道。确需临时占用者,须经沙面街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批准。开挖道路、人行道,须经沙面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管理局批准。第五条禁止违章建筑。在该区新建或扩建房屋,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并向沙面街办事处交付文明施工保证金后方能施工。各用房单位和住户,要爱护房屋,加强维修保养。第六条未经港务监督部门
    2023-06-10
    410人看过
  • 珠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步伐,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老人家所称房改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住房。本规定所称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经核准登记后,依法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的行为。第三条本市面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房改房上市交易衽审批许可制度。房改房的产权人出售房改房,应以改善居住条件为主要目的(包括重新购房或换房),不得由此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第五条房改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上市交易:(一)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依照市政府规定按成本价补足购房款,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三)职工按标准购买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房改房,暂不得上市:(一)依照城市规划已被公告列入征用或拆迁范围的。(二)产
    2023-06-11
    231人看过
  •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解析
    【阅读全文】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丽>发[2003]4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农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规定。拆迁不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
    2023-07-02
    111人看过
  •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第三条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
    2023-04-22
    242人看过
  •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第五条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几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2023-06-10
    170人看过
  •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第四条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第五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第六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
    2023-04-22
    141人看过
  • 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依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88〕建房字第170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一切房地产交易活动。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利用房地产进行联营、合资经营以及其它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第二条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以下简称交易处)是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市区房地产交易事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第三条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物价、工商、土地、税务、公安、金融等)都有协助搞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中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交易处办理登
    2023-06-10
    36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上海市货车市场集中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
    • 上海市人工流产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0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12条,在人工流产的情形下,又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休息时间内的工资仍按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但在性质上,这些休息时间仅被称为“休假”,
    •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有哪些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后,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增加服务费。
    •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是怎么规定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5
      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由其机构内取得《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必须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