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一般合法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09:47:24 295 人看过

一、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一般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

1.行政主体要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定的授权机关;

2.行政主体有资格行使权力;

3.行政主体有能力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

4.行政行为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慨念涵盖了哪些方面

1.行政征收,行政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6.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的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为:

1.概念不同。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n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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