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协商应兼顾职工和
企业双方利益
《条例》指出,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与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与企业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要不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此,《条例》规定,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要约相对方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的组织、指导下进行。
无正当理由,职工方和企业方
不得拒绝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答复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名单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协商代表谁来当?《条例》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3人至9人。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或者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同时,《条例》还规定,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企业管理人员担任。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怎样才能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条例》规定,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工会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中型以上的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要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奖金、补贴和加班工资等
均可协商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同时,工资集体协商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的行业工会组织以及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等的工会组织,可以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形式、办法、时间等相关事项。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本行业、本区域内以书面形式认可协议的企业具有约束力。
违反《条例》规定
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企业违反规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违规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部分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条例》还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的;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等手段阻止正常生产、工作的;侮辱、威胁、拘禁、伤害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人员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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