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问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21:53:00 255 人看过

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答: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就是参加了工伤保险,这是对社保政策的误读。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只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特别福利,而如果不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则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其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就意味着,凡条例中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来说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有哪些随附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主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践中可能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并不会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千万别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劳动者不要求就可以不办。说不定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劳动者突然提出索赔,那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前述两种情况协商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则不需要。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协商解除,法律均没有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应该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答:对于正在筹建中的用人单位来说,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应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如果由此产生纠纷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不能依据劳动法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根据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双方应该就企业筹建期间的权利义务来约定清楚。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有效吗?

答: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解雇书用“开除”一词有何不妥?

答:很多企业习惯用“开除”这词,建议大家今后不要使用该说法,而尽量用劳动法的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的方式,其对事实的认定、处理的程序要求都十分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如果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雇行为,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员工拒绝签收解雇书,企业如何应对?

答: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员工,否则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不生效。但是,实践中很多情况是企业给员工出具书面通知时,员工却拒不签收,这时候很多企业束手无策,一方面法律要求企业必须证明已经书面送达员工,一方面是员工不签收,企业又没办法强迫员工签收,怎么办?可用以下两种方法应对:

一: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二:《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用人单位在书写招聘启示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对单位的员工招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具体书写招聘启示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用词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如有的单位在招聘启示写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具体是有高中还是大学,不清楚,日后很容易产生纠纷。

2、内容详尽:录用条件可分为刚性条件、柔性条件,比如,你要求高中以上学历,或者三级技工,这些都是刚性条件,一目了然。还有一些比如个人品质、举止文明程度、责任心、勤劳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等这些可能需要企业经过一定考核才能得出结论。

3、内容合法:有的单位在招聘启示中写道“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用语,还有的单位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内容,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民族歧视、不招“乙肝携带者”等内容,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已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制定的录用条件必须告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用人要特别注意保留好招聘广告或者将录用条件、告知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以便将来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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