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时隐匿的财产应具备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13: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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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离婚的过程中,男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极其普遍,这类行为常常包括:暗中将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存款转至其他第三方的账户;
刻意隐藏个人名下所持有的房地产、汽车等各类重要资产;
对于贵重物品,例如金银饰品,古玩以及书画作品等实施秘密储藏;
以及对自己持有的股份及智力成果等非物质性资产有意采取隐蔽措施,试图逃避进行申报和分割。
以上这些行动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欺瞒手段使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法了解并掌握此类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而实现婚姻关系解除后对这些财物的独占或者减少应得的分割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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