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故意隐匿财产的情况有哪些,隐匿财产的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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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真爱变成仇恨,当温情变成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真诚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自然”的选择。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常见的不动产隐匿方式有以下几种: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外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推测一方购买的房产目的可能在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其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一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着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房产还可能被出租。 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当然,这会产生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位于大城市的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而言,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言而喻。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如果不动产产权是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一般情况下,必须由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方的名字,就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如果一方仍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其目的可能在于先套取现金,然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一般来说,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另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抗辩另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相对方是否具有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如果交易的相对方是一方的父母,法院仍然有可能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但成本也较大,因为多次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查找的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的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额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调查的策略及方式,就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上摸查出资线索。一方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另一方在此期间资金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可以查询另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向房地产公司汇款的具体银行,也可能获得意外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却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此类纠纷时应注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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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隐匿的财产情形: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所有人,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 3、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
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式有: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已冻结的财产;逃避债务的;利用附属单位隐匿财产或投资;将财产转让给他人或公司财产;财产提供不全面、不真实;外出躲避执行;侵犯债权人权益;其他利用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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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隐匿财产的情形有: 1、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为借口,以自己名义办理房产证,离婚时否认; 2、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人擅自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取现金;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际上是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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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隐匿财产有哪些方式
1、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夫妻自愿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逃避债务的、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利用挂靠
2021.01.08 121 -
离婚对方隐匿的财产有哪些具体情形
离婚对方隐匿的财产情形具体包括: 1、将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2、通过各种理由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 3、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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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有哪些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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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查对方隐匿财产的情况,诉讼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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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15,340 -
离婚后隐匿财产有哪些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
2022-07-18 15,340 -
离婚诉讼中隐匿财产的主要案例有哪些
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是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
2022-08-0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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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怎么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债务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导致自身的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进而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891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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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有哪些继承方式财产的继承方式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赠四种。 1、法定继承,主要是根据被继承人法定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继承的顺序; 2、遗嘱继承,主要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相关的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3、遗赠扶养协
2,257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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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的方法有哪些转移财产的方法有: 1、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 2、公司股权: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 3、房产: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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