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正常发工资也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01:20:22 461 人看过

发工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需要连续缴满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是不予享受的。符合生育津贴条件的员工需要在产假结束之后将相应的资料(小孩出生证明、出院小结等)递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负责向社保局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审核通过之后再予以发放。如果个人不提交申请,也是不予发放的。

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三、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十五、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十六、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界定吗

答:生育保险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十七、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怎样处理

答: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八、产前检查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

十九、职工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否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二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十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二十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谁负担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任意收取

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可以任意收取。

二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限额标准

答:(一)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二)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五)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六)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二十五、生育保险有定点医疗机构吗职工怎样就医

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定。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在诊断怀孕,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在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二十六、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能否纳入生育保险

答: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十七、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二十八、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二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三十、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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