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
第三条下列类型用地,可以挂牌交易的形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列入省国土资源厅挂牌出让管理目录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进行首次转让的;
(四)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五)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前款所列的挂牌交易用地,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转让者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挂牌交易手续。
以挂牌交易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第四条挂牌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挂牌交易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交易公告;
(三)挂牌交易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交易竞价;
(五)确定挂牌交易地块的受让者;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第五条凡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交易开始之前20日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挂牌交易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挂牌交易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交易供地的批准文号、当事人的委托文件或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挂牌交易公告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当地媒体公开发布。
第七条挂牌人应制定挂牌交易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竞买人必须按挂牌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金额汇入挂牌人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挂牌人办理竞买申请手续。
经挂牌人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挂牌人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九条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联系方式;
(六)竞买标的保证金数额;
(七)登记时间;
(八)其它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在挂牌交易公示期内,挂牌人应为竞买人对挂牌交易地块的实地勘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报价交易申请时,应填写挂牌交易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挂牌人。挂牌人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贰份,一份交挂牌人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十二条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的名称、住所;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它应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挂牌人应在其挂牌交易场所内随时公开当前报价,并在挂牌交易竞价公示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竞买人在挂牌交易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交易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交易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交易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买人的报价。
第十五条挂牌交易期限届满,挂牌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交易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人规定的挂牌交易期限截止时点前1小时,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挂牌人应当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交易的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公开挂牌交易期限届满当日,由挂牌人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及前款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现场竞价,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规则办理。
确定竞得人的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指派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无人竞买,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交易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交易终止。挂牌人可重新调整挂牌交易底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挂牌人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挂牌人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每宗地挂牌交易成交后,挂牌人应将挂牌交易公告、挂牌交易须知、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公证文书等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挂牌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交易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一条挂牌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挂牌交易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挂牌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实施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挂牌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人有权解除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未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金等有关价款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违约,挂牌人将原竞得标的再行挂牌交易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挂牌人组织第一次挂牌交易的费用。再行挂牌的价款低于原挂牌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竞得人未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在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内部管理规则》,具体指导挂牌交易。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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